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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性骚扰会被怎样惩罚?(3)

2016-12-18 阅读次数:

 

  立法打击性骚扰

 

  这些骚扰种类繁多、程度不一。十九世纪的法学家建立起了现代的刑法体系,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现代刑法的帝王原则。但各国刑法仅仅规定了对强奸、猥亵的处罚规则,难以无法对付花样翻新的流氓行为。严格的罪刑法定意味着打击犯罪的刑法无法打击猖獗的咸猪手,更别说嘴上流氓这样“无伤大雅”的行为。弗洛伊德认为,恶意和猥亵的玩笑往往代替了诱奸,满足了天性受压抑的男性的意淫。淫秽的玩笑使那些得不到满足的男人兴奋,而男人逞区区口舌之快却会让受害女性承担巨大心理压力。当性骚扰逐渐成为严重社会问题时,那么法律界人士就不会坐视不理了。

 

  1964年美国通过了《民权法案》,其中第七章明令禁止基于性别、种族、出生国、宗教及肤色采取雇佣歧视。但界定性骚扰行为的标准,仍然也是一大难题。就如民生银行的狡辩一样,美国咸猪手们也擅长用文字游戏来洗白。性骚扰的定义模糊不清,是掣肘上个世纪末打击性骚扰工作的最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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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比较下中国对于性骚扰入法时间之晚

  性骚扰一词最早由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农提出。1974年,美国法院审理一个案件,银行女职员文森长期受到其上司的侵害,据调查,除了语言骚扰和猥亵外,该职员还被迫与其上司发生了40到50次的性交。不堪其扰的文森为了逃避如狼似虎的上司,不得已丢掉了工作。由于她是因“个人原因”辞职,按当时的规定她无权享受失业救济的。虽然70年代的美国缺乏微博曝光这样的绝招,不过洋人有洋人的维权手段,文森女士请麦金农为她向法院提起诉讼。麦金农第一次使用性骚扰这一名词,并指出性骚扰是一种性别歧视,将之与《民权法案》第七章的规定相勾连,终于在1986年得到了美国最高发院的认可。在美国这样的判例法国家,最高发院的判决就意味着造法,自此在美国打击性骚扰才算是有法可依。

 

  而在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性骚扰作出定义:在下列情况下,不受欢迎的性的接近、性的要求、其他具有性特点的语言和行动,均构成性骚扰。1、明示或暗示以就业为前提条件,迫使屈从上述行为;2、个人对上述行为屈从或拒绝,直接影响就业的前景;3、上述行为的目的在于或具有这样的效果,即无理地干涉了他人的工作表现,或形成一个恐惧、敌对或侵略性的工作环境。这一标准广泛的被美国各州所接受,通过这样明确的标准,法官很容易就能判断性骚扰行为的存在与否,从而大大的方便了司法审判。像民生银行事件中的行为,毫无疑问能通过这一标准判定为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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