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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性骚扰会被怎样惩罚?(4)

2016-12-18 阅读次数:

历史揭秘,历史趣闻,世界历史,历史上的性骚扰

  中国加强立法保护严重打击性骚扰

  重视精神损害赔偿

 

  90年代后,美国出现的一系列性重大骚扰案件还有一个特征令人侧目,那就是巨额的赔偿金。1994年,美国法院判决洛杉矶市政府水电部门付给一名女员工150万美元,作为对她在单位受到的性骚扰的赔偿。另有5个施行性骚扰的雇员被解雇,12名相关人员被停职。1997年,位于纽约的一家中型安全系统制造公司赔偿6名女工75万美元。1998年,日本三菱汽车公司在伊利诺伊州的制造工厂,该工厂赔偿了3400多万美元,以解决该工厂400多名女工对工厂的性骚扰起诉。2004年,一次90名肥皂厂女工集体状告雇主清洁公司存在严重的性骚扰情况,更是获赔1000万美元的金额。

 

  观察这些案例不难发现,美国的性骚扰案件中不但伴随着天价赔偿,而且赔偿责任往往会落到用人单位身上。虽然存在争议,不过法院通常依侵权法来处理工作场所性骚扰纠纷,并让用人单位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这就让天价赔偿金额有了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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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共和党总统参选人凯恩受到了至少三名女性指控在1990年代涉嫌性骚扰

  巨额的赔偿金由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组成,其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多寡是决定赔偿总额的基础。在我国,一般民事案件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大多在一万元以下。例如中国第一例性骚扰案胜诉案中,原告女教师何某获赔的精神损害赔偿只有区区2000元。然而脆弱又矫情的美国人则不同,该国司法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常有数额巨大的,令人瞠目结舌。毕竟尊严无价,难以用金钱衡量。然而国情不同,笔者也不便多舌。但面对岸美利坚的经验,无疑是值得我们学习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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