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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停车发生口角 驾车冲撞大排档致3人受伤

2016-12-28 阅读次数:

男子驾车冲撞大排档
男子驾车冲撞大排档

  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男子周某驾车冲撞大排档内就餐人员,造成3人受伤,后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受审。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今年4月23日下午6点,周某因停车问题与他人发生纠纷,后驾驶夏利牌小轿车在院内冲撞,将大排档的桌椅撞倒,致张某等3人受伤。周某驾车逃离现场,在郭家场村西口处被周围群众截获,后被到场的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张某和王某两人身体损伤构成轻微伤。据悉,周某被拦下后遭到群众追打,周某头部和耳朵受伤。

  大排档老板张女士回忆,事发当晚6点,周某要在大排档侧门停车。为防止堵住道路,大排档侧门一般不允许停车。但周某执意将车停在大排档门口,20分钟后返回时,因发现车被另一辆车堵住去路,周某遂与用餐客人发生口角。此后,他驾车直接朝大排档撞过去。

  周某供述称,他想去附近买水果,所以暂时将车停在大排档门口。回来后发现其车后停了一辆车,挡住了路。这时,一个男子过来称,“给我500元我让你把车开走”。他随即报了警,在等待警察的过程中,回到车上按了两下喇叭。该男子就走到他车左边拉车门。其锁上车门,对方又掰车的反光镜。“我非常生气,就发动汽车撞对方,后来就被他们给拦了下来。我当时只想泄愤,没考虑那么多人。”

  周某曾辩称其患有狂躁症精神病史。他说自己过去脾气暴躁,公诉人称,经鉴定,周某为狂躁发作,但案发时为缓解期,实施违法行为时无精神疾病导致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障碍,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驾驶汽车在公共场所随意冲撞,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周某没有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认罪,对其酌予从轻处罚。最终,周某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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