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23 阅读次数:
遭偷窥敲诈对方获罪
菏泽一男子和女朋友在酒店住宿时被他人偷窥,原本是受害者,该男子却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偷窥者6000元。近日,牡丹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该男子被处罚金1万元
2015年10月13日23时许,菏泽的张某某和其女朋友邓某在菏泽城区一酒店住宿时,遭到赵某偷窥,被发现后双方达成调解。原本事情到此就该结束了,但次日上午11时左右,张某某又联系到了赵某,并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赵某人民币6000元。拿到钱后,张某某看到来钱如此轻易便动 起了歪心思。第二天下午,张某某又伙同他人再次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赵某,这次开口便是人民币10万元。因数额太大,赵某无力支付,后商讨至4000 元,但这次因赵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张某某没有得逞。
近日,该案经牡丹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报警等手段相威胁,敲诈被害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