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6 阅读次数:
【撞死人用公款赔】6年前,公务员何健勇交通肇事撞死人要赔偿38万元,但这38万元竟然由他担任法人代表的一家镇属企业垫资,其中约21万元一直未归还。而且赔偿家属后,何健勇并没有受到法律追究,反而升了官。
时隔两年后,他才受到调查。此后,何健勇经历了一审2年徒刑,再审11年徒刑,发回重审,重审恢复2年徒刑的“大起大落”。然而,该案至今没有定论。
近日,南沙区检察院针对何健勇是否构成贪污罪提出抗诉,广州市检察院支持抗诉,该案目前在广州中院开庭,尚未判决。
案件回顾
公务员开车撞死人 未入刑反升官
2010年8月,何健勇时任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同时兼任黄阁镇镇属企业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月19日,何健勇驾驶公车上班,途经番禺大道时,将正在此处进行道路改造施工的袁某某撞倒,袁某某当场死亡。何健勇当时用自己的电话报了警,警方随后到场。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指出,何健勇因为超速和不规范操作,对这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施工的公司负次要责任,死者袁某某不承担责任。
2010年9月中旬,何健勇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付死者家属38万元。然而据事后调查,这38万元是由何健勇向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旺阁公司“借支”而来。事后扣除保险公司赔付的18万余元,何健勇还有约21万元一直没有归还给旺阁公司。
近日在广州中院开庭时,何健勇供述,他害怕“借支”款2年未还的事情败露,于是从自己账上转了17万元到旺阁公司账户,进行“平账”。但几天后,何健勇又凭着一份《关于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请示》文件,到旺阁公司财务部门进行了“报销”,17万元又回到了他的腰包。该份《请示》文件中,旺阁公司称何健勇是“因公”发生事故,公司愿承担大部分赔偿款,何健勇个人仅需承担2万元。《请示》上面有黄阁镇副镇长袁某发的签名。
按照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致人死亡,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何健勇已经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何健勇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却迟迟未被交警部门立案以及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被害人的家属发现,何健勇一直没有受到法律的追究,其交通肇事案不但没有立案,何健勇后来还升了官。案件的异常处理引起了死者家属的不断信访投诉。
2年后才被刑拘 还把一公安副局长拉下马
2012年下半年,南沙区黄阁镇纪委接到投诉,并决定对车祸事件展开调查。2012年8月左右,在发生上述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案件2年之后,何健勇才正式被刑事拘留。
何健勇一案案发也牵出番禺区公安分局原副局长于广辉并导致其落马。据于广辉事后交代,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时,他分管番禺区交警、消防等工作。何健勇交通肇事案发生于2010年8月19日,8月30日交警部门出具责任认定书。按规定,何健勇负主责,责任认定出来当天就要被采取强制措施。但何健勇通过关系找到于广辉,于广辉让何健勇回单位开个求情函,并说会尽力帮忙。
2011年1月份左右,于广辉接到某领导的电话,让他关注一下此案。他于是马上打电话给下属的交警中队长,并交代先不要立案。他翻看了卷宗之后觉得此案证据充足,必须追究何健勇刑事责任,但上述领导又让他“想办法拖延”。2011年8月,于广辉发现此案仍没立案,遂让属下民警先拿回卷宗立案。到了2012年10月,于广辉觉得事态严重,便让下属民警开始走刑事程序。
2015年12月底,广州中院一审认定,于广辉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
二审改判11年 嫌疑人上诉后又改判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