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6 阅读次数:
何健勇案一审开庭时,检方除了对交通肇事的指控外,还认为其在担任黄阁镇规划国土建设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并兼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通过让主管领导倒签文件的方式,使交通事故后的赔偿21万余元由某公司支付,侵吞某公司财物共21万余元,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检方还指控何健勇在任职期间收受他人贿赂8.1万元。
2015年2月,南沙区法院一审认定何健勇仅构成交通肇事罪、受贿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但在2015年5月,南沙区法院又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重审该案,当年7月重审判决,认定何健勇构成贪污罪,三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7万元。
何健勇随后提出上诉,广州中院于2015年9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将案件发回南沙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6年4月,南沙区法院重审裁定维持最初的有期徒刑2年判决。但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重审认定何健勇不构成贪污罪,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故依法提出抗诉。
南沙区检察院认为,何健勇身为受委托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主观存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客观上有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公共财物的行为,依法认定其构成贪污罪。
广州市检察院发出支持抗诉意见书并出庭支持抗诉。日前,该抗诉案在广州中院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判决。
焦点
案发时是在执行公务还是公车私用?
对此,何健勇称:“事故当天是去花场洽谈、购买苗木,是在执行公务。”
根据检察院刑事抗诉书显示:《南沙区黄阁镇机关车辆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0年6月29日经镇党委会讨论通过,虽未正式发文,但在党委会上曾明确表示对机关车辆的管理要按照此管理办法执行,何健勇是应当知道该管理办法的内容。
时任黄阁镇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镇长袁润发的证言证实,何健勇当天公车私用并没有跟其报告,而且去花场购买苗木需要两人同行,购买苗木也不是特别紧急的公务。
交通事件发生后,何健勇个人草拟《关于何健勇交通事故处理的函》,当时任镇党委书记陈番文打电话给黄阁镇党政办工作人员幸文君,要求其将公章交给何健勇,通过陈番文的帮助,何健勇在处理函上加盖了黄阁镇政府的公章,所以此函中关于“执行公务”一事没有经过黄阁镇党委会议、镇长办公会讨论,黄阁镇政府也表示对此函完全不知情。
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侵占公司财产?
据了解,何健勇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具有负责该公司全面工作的职权。在赔偿一事上,何健勇私自以该公司名义草拟处理交通事故善后事宜的请示,并在倒签日期的该请示中免除自己的大部分赔偿责任,后拿给具有该公司财政支出审批权的袁润发签署“原则同意”,但袁润发故意没有签署年份。
何健勇利用袁润发签署的请示办理了平账,袁润发虽然在请示上签了名,但财务还应该履行相关的手续,让其在财务单据上签名审批,这才能正式为何健勇办理平账,但是后来财务没有给袁润发签过任何单据。
对此,该公司的出纳彭福兴也说:“何健勇要我帮他办理平账时,的确是手续不全,有违反财务规定操作的情形。”
2012年底,何健勇从自己账户上转账17万余元到该公司账户上,几天之后,立即又将该笔钱款转回其个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