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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条例:跟团购物受损害或享旅行社赔偿

2016-11-2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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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北京市旅游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今后,游客在旅行社指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可以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如果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损害,游客拟可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此外,条例还对提供旅游信息的搜索网站、旅游景点“路过不参观”等现象进行了明确规范。

  指定购物要签书面合同

  旅游购物最容易出现纠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小娟介绍,为打击旅游购物中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或者以就餐、接受检查等名义变相增加购物场所的,由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修改增加了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和先行赔偿的义务。旅游者在与旅行社协商好的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旅游者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之日起30日内要求旅行社办理退换货。如果所购商品对旅游者造成了损害,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

  城区民宿将不以5间为限

  此前的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民宿游的经营规模进行了限制,规定城区民宿客房规模需控制在5间以下,乡村民宿客房规模需在15间以下。

  李小娟介绍,通过实地调研和对全市民宿经营情况的统计分析发现,城区“北京人家”的平均房间数远超过5间,农村“民俗旅游户”也存在宅基地较大、房间数超过15间的情况。据此,为了使条例规定符合实际,促进民宿规范发展,本次修改删去了关于房屋间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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