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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旅游条例:跟团购物受损害或享旅行社赔偿(2)

2016-11-28 阅读次数:

  外地导游需获“京籍”导游证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在调研中发现,全市现有四万名左右导游中约90%为初级导游,约一半为非本地户籍,且导游异地执业现象在一日游的旅游项目中很普遍。针对导游跨省执业带来的执法困难,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规定,在本市执业的导游应当向本市旅游行政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搜索网站需标注付费信息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明确提出,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通过竞价排名等方式为旅行社及其本市旅游产品提供商业推广服务的,应当向市旅游行政部门核实相关信息,并醒目区分自然搜索结果与付费搜索信息,对付费搜索信息逐条加注显著标识。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行业组织发现网络信息搜索平台发布虚假旅游经营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信息搜索服务提供者更正、删除虚假信息或者断开虚假信息链接,也可以向市旅游行政部门、网信部门举报。

  “路过不参观”景点需写入合同

  一些“一日游”忽悠游客,对旅游景点只是“路过”而不“进入”。对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中增加规定,列入旅游行程中的收费景区,不安排进入参观的,应当在合同中注明。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未标明同类景区具体名称或者不进入游览景区名称的,由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旅游法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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