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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离婚后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法院判令予以恢复

2016-11-07 阅读次数:

女子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女子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家住天水麦积区的谢某,得知前妻张某擅自更改了女儿的姓名,多次找张某理论,但张某不予理会,无奈谢某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女儿的原姓名。11月3日记者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前妻无权自私更改孩子姓氏。

  张某谢某2012年结婚后生育了一女儿,后因双方感情不和于2015年协议离婚,双方协商孩子由妻子张某抚养。之后,张某未经前夫谢某同意,私自到天水市 安局麦积分局将女儿姓名更改,且拒绝谢某探望孩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 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协议子女由张某直接抚养,但谢某仍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 护人,其具有的监护权仍然存在。而张某未经谢某同意,单方变更其子女姓名,并办理了户口登记,侵犯了谢某作为父亲决定其子女姓名的监护权。因此,法院判决张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户籍登记机关将其女儿姓名予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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