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03 阅读次数:
四川省政协原主席李崇禧获刑12年,没收个人财产100万;李崇禧涉案1109余万元。
据了解,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李崇禧利用其担任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成都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四川园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国有土地合作开发权、当选省政协常委、催要工程款等事项提供帮助。
2006年5月至2012年8月,李崇禧直接或者通过其妻李明玉(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70.34773万元、美元5万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109.63213万元。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崇禧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到案后,李崇禧能够主动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认罪悔罪,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李崇禧的亲属以及各界群众共计60余人参加旁听。
李崇禧,男,汉族,1951年1月生,四川简阳人,1975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4月参加工作,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系财政专业毕业,大学学历。曾任十一届四川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5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1972.04——1978.09四川省制药厂工人
1978.09——1982.08四川财经学院(现西南财经大学)财政系财政专业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2.08——1986.05中共四川省纪委二室干事
1986.05——1988.09中共四川省纪委二室副主任
1988.09——1992.04中共四川省纪委二室正处级副主任(其间: 1991.02——1992.03挂职任中共简阳县委副书记)
1992.04——1993.04中共四川省纪委二室主任
1993.04——1993.07中共四川省纪委常委、四室主任
1993.07——1995.03中共四川省纪委常委
1995.03——1996.03中共甘孜州委副书记
1996.03——2000.08中共阿坝州委书记
2000.08——2000.12中共四川省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0.12——2002.05中共四川省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省直机关工委书记
2002.05——2007.05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纪委书记
2007.05——2007.07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
2007.07——2011.01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2011.01——2011.09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2011.09——2011.1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2011.11——2013.01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
2013.01——2014.01十一届四川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书记。[1]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十六届中央纪委委员、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七届、八届、九届、十届省委委员,十一届省政协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