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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猪贩刘刚获赔40万 为猪上访两次被关精神病院(3)

2014-08-01 阅读次数:

  诉五部门

  索赔200万一审败诉

  上访途径走不通,刘刚决意通过诉讼挽回声誉。

  2013年初,刘刚向辽宁北镇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书称,在刘刚2008年、2009年两次上访过程中,临沂市民政局等单位存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他要求判赔200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我国首例因上访被关进精神病院、对政府机关进行诉讼而立案开庭的案件。

  该案一审在北镇市法院前后开庭4次,控辩双方就刘刚是否有精神疾病、是否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进行了激烈辩论。

  刘刚坚决否认家族和自己曾有过精神病史。案件开庭前,为证明自己没精神病,他就曾多次找辽宁、北京、唐山等地医疗机构试图做鉴定,但因无司法部门委托,都没做成。

  2013年3月,控辩双方均接受在不用进行精神病鉴定的情况下继续开庭。

  2013年10月31日,北镇市法院一审裁定,认为临沂市民政局打电话报警将原告刘刚护送到临沂救助管理站,并联系临沂荣军医院对刘刚诊治,并无不当;临沂市卫生局没有参与对原告刘刚的救治和诊疗,没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合作为本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临沂救助管理站在实施救助过程中限制了刘刚的人身自由;对兰山区公安分局的起诉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第三人临沂荣军医院不属于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范围,驳回原告刘刚的起诉。

  一审裁定宣读后,刘刚在法庭上情绪失控,并当庭表示要求上诉。

  今年7月30日,临沂方面提出和解,刘刚二审撤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我实在没精力再告下去了。最起码我证明自己不是精神病了。”刘刚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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