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1 阅读次数:
物流(资料图)
观点
“李鬼”物流公司涉嫌合同诈骗
对于苏先生出示的“货物托运合同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韩骁律师表示,该实际承运人并不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适格法人主体,不是合格的合同主体,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不符合合同法对合同签订主体的要求。并且,即使它有盖章,所盖的章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是无效的”。此外,韩骁补充称,虽然该合同是无效的,但可以作为苏先生将货物交付运输的证据,在该合同上签字接受委托运输货物的自然人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这家“李鬼”物流公司“挟货要价”的行为,韩骁指出,从民事角度说,苏先生已经支付了运费,履行了合同义务,实际承运人却没有履行送货义务,应对苏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苏先生可以要求实际承运人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迟延送货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若实际承运人的确是假冒的物流公司,在没有资质的情况下,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与苏先生一方签订合同,意图通过收取高昂物流费牟利,则该物流公司涉嫌触犯合同诈骗罪,应受相关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