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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中国沿海海盗行为是华人早期的移民一种模式(3)

2016-11-17 阅读次数:

 

  非暴力的抵制,就是无法阻挡的民间自发的海外移民潮。孔飞力同样着重强调了沿海生态环境与海外移民之间的关联:“这一地区的生态迫使当地人必须依靠海上贸易,以弥补农业耕地的不足,从而也就使任何禁海令与移民禁令在当地几乎形同虚设。”又“有史以来,但凡饱含民众需求的事物,都不可能指望通过一纸法规就能加以禁止”(19页)。可以说,海外移民作为中国近现代移民浪潮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事实上,就是对禁止自由迁徙法规的反对与抵制。从这种意义上讲,海外移民史的五百年,与其说是走向开放以及逐步与世界融合的五百年,倒不如说是中国普通民众争取自由迁徙权益的五百年。

 

  当然,我们更为关切的是,在近现代史上,在国内饱受官方迫害与排斥的华侨到了国外之后的情形又是如何呢?孔飞力十分客观而明白地指出:“那里的政治权力几乎都掌握在殖民者或当地王公贵族手中,任何阶层的中国人几乎都没有染指权力的机会。”(17页)这正是广大华人华侨所面临的残酷现实。在《他者》关于东南亚华人移民社会研究中,孔飞力提出或运用了不少新的理念进行分析与说明,如“殖民机制(模式)”、“殖民等级制度”“生态环境”、“亲缘群体”、“海外移民商业网络”等等,这是以往华人史研究中较为少见的。对东南亚移民社会变迁中的“殖民模式”、“殖民等级制度”问题的分析,无疑是《他者》一书的一大亮点,可谓孔飞力研究成果的“重中之重”,其中涉及华人在当地社会的地位与作用,也涉及中国海外移民史上的“屠华惨案”问题。

 

  对海外移民史上屡屡发生的“屠华惨案”,孔飞力并没有采取回避的态度,而是力求从客观公正的角度来揭示事实的真相,试图从殖民机制以及殖民社会制度中寻求答案。我们知道,尽管逃离国内法律的追究与责难,在迁居地上,广大华人大多主动放弃了对政治权力与政治地位的主观诉求,也没有参与当地殖民管理的主观故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华人能够脱离或不参与到当地殖民管理体制之中。孔飞力十分尖锐地指出:“许多中国人是因为经济原因而移居东南亚,然而,只有在当地统治者能够从他们身上获得利益时,他们才能在当地获得生存发展的空间。”欧洲殖民者开始接纳华人,正是看到利用华人,他们可以攫取更多的利益。而经过长期经商,已经逐步掌握当地经济权益的华人,也就不可能不参与到当地的殖民体系之中,并在其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因此,“在早期的殖民机制中,侨居当地的华人就成为殖民当局不可替代的左膀右臂”(51页)。因此,在当时的“殖民等级制度”中,华人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尽管在政治上,殖民体制并不属于‘他们’华人,但是,华人渐渐将重要的经济命脉控制在自己手中,并参与对它们的管理。身为华人,他们是二等公民,屈居于殖民者之下,但与此同时,他们又位居由当地土著民族构成的三等公民之上。”(52页)虽然不是主观的殖民者,但却在客观上成为欧洲殖民者的“帮办”与“助理”。由于掌握了重要的经济权益,华人又成为具有某些特殊权益的“二等公民”。孔飞力提出的“二等公民论”,恐怕是以往中国研究者所没有透彻地揭示,或不愿承认的,应该为我们理解东南亚华人的真实境遇提供启发与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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