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05 阅读次数:
甘元春认为,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甘元春称,本案中,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既明确了佩佩是被灌酒,失去意识死亡,也确认了醉酒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与其发生了关系,却认为构成强奸犯罪证据不足,在逻辑上应对此进一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