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30 阅读次数:
原告及代理律师在法庭上 摄/记者 曹博远
母亲出示父亲手书遗嘱 儿子不认要求鉴定
案件审理中,王龄文向法庭提供了一份许麟庐的手书遗嘱:“我许麟庐百年以后,我的一切文物、字画及所有财产归我夫人王龄文所有。我许麟庐(许德麟)2010年9月2日所立遗嘱。”该遗嘱还按了两个手印并加盖了名章。
为证明该遗嘱的真实性,王龄文提交了与许麟庐生前用数码相机拍摄的电子照片。照片中,夫妇二人背后墙上挂有遗嘱一份,与王龄文提交的手书遗嘱原件内容一致。许化夷却对此不认可并要求对遗嘱进行鉴定。许麟庐的大儿子、二女儿以及4名外孙女也持同样态度。
其他子女认可父亲遗嘱,四女许娥还在法庭上称,她亲眼目睹父亲手书遗嘱,并向法庭提交父亲书信作为鉴定样本。
北京市高院先后三次确定鉴定机构对遗嘱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均以样本材料无法满足检验鉴定条件为由,终止了鉴定程序。最终遗嘱未能进行鉴定。
2013年7月初,王龄文又提交了与许麟庐生前合影的照片6张,照片中夫妻两人背后的墙上挂有一份遗嘱,遗嘱与王龄文提交的遗嘱原件内容一致,仅未加盖名章及按手印。许化夷等人认为照片是PS的,王龄文要求对照片真伪进行鉴定。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经鉴定确定6张电子照片均未发现技术修改痕迹。
一波三折
原告到法院申请宣告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
案审理期间,2013年4月24日,许化夷等人到丰台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王龄文无民事行为能力。后来几人又分别撤回宣告申请。
许化夷等人称,许麟庐去世后,王龄文身体欠佳、思维不清,日常起居生活都需要照料、不能自理,走路都需要搀扶,有时分不清白天和黑夜。申请法院宣告王龄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为其指定监护人,以便明确所有子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丰台法院办案法官于2013年8月15日专程到王龄文家中与老人面谈并录像。
同年11月22日,经法院申请的司法鉴定机构法医到王龄文住所,对老人进行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法医询问了老人不少问题,包括家庭情况、成长经历和生活状况等。特别是法医当场给老人出了一道算术题。“100减7等于几?”老人很快答出93,法医问再减7等于几,老人略微思考后回答86。
鉴定结果显示,王龄文无精神病,不存在影响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理因素,评定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