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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改革 中央发反浪费条例:取消一般公务用车(2)

2013-11-26 阅读次数:

中共中央、国务院近日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等作出全面规范。

公务用车

公务员出行可发放交通补贴

《条例》提出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一般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

公务用车执行定向化保障,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配备的专车也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应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等实行政府采购,降低运行成本。

《条例》提出,普通公务出行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可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但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保留必要的执法执勤、机要通信、应急和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及按规定配备的其他车辆。执法执勤用车除特殊工作用途之外,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办公用房

政府办公楼禁配建大型广场

《条例》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此外,《条例》提出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并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条例》规定,违规拟建的办公用房必须坚决终止,未按规定进行审批的必须立即停建并予以没收,超标的办公用房,应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其中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维修改造、租赁办公用房,都必须按照规定审批,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

会议接待

不得超标邀请明星参加活动

对于会议活动,《条例》提出,会议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宴请、旅游、与会议无关的参观活动以及发放纪念品的行为都被明令禁止。

《条例》规定,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会议费用,一律不予报销。而各种套取会议资金的行为也被禁止,例如使用会议费购置办公设备。《条例》提出,不得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培训经费中也不得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费用,不得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和旅游活动。

未经批准,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也被禁止,各类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赛会也要严格控制。经批准的类似活动也要严格控制支出,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不得超标邀请名人明星参加活动。

公务接待方面,《条例》提出,无公函的公务活动不接待、控制接待费支出总额,并将接待清单作为报销凭据接受审计。

《条例》明确指出,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此外,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并将以上场所推向企业化管理。

《条例》还提出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利用社会资源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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