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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用裸照威胁学生发生8次性关系才肯分手

2017-06-2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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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一教师裸照威胁学生

  日前,内蒙古敖汉旗检察院从快批捕一起教师强奸女学生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郭某某。

  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系敖汉旗某中学的教师。2014年3月份,郭某某通过QQ附近的人认识了当时同在某中学上学的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还是个未成年学生,经不住教师郭某某的甜言蜜语诱惑和教师身份的压力,二人开始断断续续地接触。2014年6月份的一天,张某某与已有家室的郭某某确立了情人关系。

  两年来,郭某某经常以教师和长者的身份教训、威胁、强迫张某某,久而久之二人矛盾频发,争吵不断。张某某渐渐看清郭某某不是好人。

  称要分手须再发生8次性关系

  2016年8月份,张某某向郭某某提出了分手,郭某某不甘心就此罢手,以传播二人的裸照为筹码,威胁张某某不准分手,并强迫要求张某某必须与其再发生八次性关系,否则就将裸照在网上及其亲戚朋友之间传播。由于张某某法律意识还不强,又是个未成年学生,迫于这些压力,张某某被迫三次与郭某某发生了性关系。

  案发后,敖汉旗检察院在侦查部门报捕的当天,就做出了快速批准逮捕教师强奸学生犯罪嫌疑人郭某某的决定。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法律知识普及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则就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

  刑法规定犯该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青少年要提高自我的保护意识和辨别能力,遇到侵犯要马上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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