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2 阅读次数:
自由应该是有限度的,超越固然不对,过分限制亦然。一个恶搞引起的行政拘留真的应该吗?
今天朋友圈里疯传湖南怀化一女子因造谣传谣被行政拘留10天,起因是她在本地微信群里发布了一条“会同县户口30岁以上单身汉可到县政府填表申请老婆,政府从越南、缅甸申请发配”的信息,会同县公安局认为其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构成了寻衅滋事,依法予以行政拘留10日。
刚看到澎湃新闻这条微博题目时我只当是一个玩笑,看到后来,有会同警务公众号的图文。为了确定这是一条真实的新闻我追查到会同警务的公众号(腾讯认证的),并在公众号里面真的找到了这条新闻。我再也笑不起来了,我感觉我遇到了一群神人,自己变成猪脑子了!
警方对龚某处罚的理由是传播虚假信息,引用的法条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4项,认为构成寻衅滋事。那么我们来看看这条规定具体是怎么样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大家从法条中看到了什么问题吗?信息是虚假的,进行了传播,然后定寻衅滋事,给予治安处罚。好像一路走来程序上没有什么问题,森森然,一副证据确凿无懈可击的样子。
然而,事实并不是大家看到的那样,而是另一副模样:一个爱开玩笑的姑娘成了警方抓获的女流氓!
首先,“传播虚假信息”是一个伪命题。龚某发布的这条信息可谓“虚假”,虚假到任何一个稍有智商和生活判断的人都会一眼识别出这是在开玩笑,除非他同我一样,真的变成了猪脑子(这里排除那些故意以猪脑子的思维去作出判断的人)。那么这样的信息还属于“传播虚假信息”中的“信息”吗?
赵荔认为“传播虚假信息”中的“信息”应该具备这样一些基本特征:
第一,包含一定量的科学、人文、社会等方面的知识内容;
第二,为人类社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分析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对人类的衣食住行起到一定的积极的或消极的影响作用。
很显然,开玩笑的信息并不具有上述特征。我们要给“信息”一个明确的定义就是为了防止被居心叵测的掌握执法权的人滥用!其实在本案中判断这是不是一条“有效信息”的方法很简单,作一个调查统计就清楚了,看有多少会同人因为相信了这条“信息”从打工的外地赶回来,看有多少本地人到县政府去填申请表“申请老婆”。如果有,希望会同警方提供一个数据给公众!
其次,“冒充县政府”更是一个伪命题。龚某在信息的落款处写上“会同县政府宣”,其目的应该是为了加强玩笑的戏剧性,而不是真的要冒充县政府,因为这样一个没有公章、没有文号、内容怪异的玩笑是不会有人当真的,这里就不需要再解释了吧?如果我真的当成县政府的文件,除非我是猪脑子外加进水又被驴踢和门挤了(呜呜,我的脑袋……)
再次,关于“寻衅滋事”的罪名,我真的是无语了。这个罪名让我想起九七年刑法修订之前的流氓罪,这是一个口袋罪,囊括了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等所有无法确定罪名又想要追究的行为,只要想定罪则以其名冠之。没想到20年之后,我们的会同警方居然还能用这样的条款进行行政处罚,不会是黔那啥技穷了吧。
再再次,赵荔认为任何一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则必然应该有社会危害性存在,这是一个基本的法治理念。在此文的形成过程中,我与一位工作在公安法制部门的朋友范警官沟通这个事件,我说我感觉这事处理得过头了,本来就是一个玩笑而已,他说我们也认为是,没造成社会秩序混乱,没有形成严重后果,不宜处罚。我想会同警方的办案人员也应该有这样的觉悟。本案充其量就是一个恶搞,一个恶作剧而已,只是给网民平添了一些笑料,并没有带来什么社会危害,对于这样的行为如果予以警告我认为已属过分,又怎么能够适用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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