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1 阅读次数:
偷同事100部手机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没想到一位近而立之年的男子却瞄准身边的同事下手。近日,江苏省沭阳县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将犯罪嫌疑人郭亚批准逮捕。因羡慕身边多人都穿名牌,便心生盗窃手机来创业。
偷同事100部手机郭亚出生在普通农民家庭,中专毕业后曾怀着一个发财梦到大城市闯荡,可由于受不了压力,一年后便回到老家,在经济开发区一家有着近万名工人的大型企业上班,工资基本够生活。
羡慕别人心生盗窃手机来创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修正案第39条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依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盗窃,不管有没有偷得财物,都已触犯刑法,构成“入户盗窃”,涉嫌盗窃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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