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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两次强奸幼女被判4年多 检方抗诉最终改判7年

2017-05-31 阅读次数:

强奸幼女改判7年
强奸幼女改判7年

  两次强奸未满12周岁的幼女,一审法院虽认定其强奸罪名成立,但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4年10个月。安庆市大观区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轻,果断提起抗诉,得到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抗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二审改判被告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5月26日,安徽省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开放日”活动中,省检向公众公开了这样一起抗诉司法案例。据悉,2016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校园暴力犯罪案件170人。有效遏制了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发生。

  陆某某系安庆一玻璃钢厂退休工人,2014年8月至12月期间,奸淫不满十二周岁幼女余某某二次,采用金钱引诱的方法对幼女余某某、李某某多次猥亵。2016年2月29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陆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

  一审宣判后,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原判认定陆克明犯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性质恶劣,被告人陆克明无从轻、减轻情节,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七年量刑畸轻,请二审法院依法判处。安庆市人民检察支持抗诉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罪准确,但未考虑陆克明多项从重处罚情节,致量刑明显不当。支持抗诉意见。

  2016年5月24日,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在对陆克明所犯强奸罪量刑时,未充分考虑被告人二次奸淫未满十二周岁幼女余某某,应从重处罚的情节,对该罪量刑偏轻,量刑不当。判决书中写道,“抗诉机关认为原判对强奸罪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最终,二审法院改判陆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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