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25 阅读次数:
马尼拉警区情报部称,2名受害者在早前举报,她们获提供金钱、结婚及到中国过“好生活”。警方说,可是一旦她们抵达中国,不会有好的生活,她们只会在当地务农。
马尼拉警区情报部、敦洛区拉萨描戈警局和马尼拉区警方情报行动队昨天搜查了位于奎松市的一个公寓单位,这2名受害者被扣留在该单位内,在该单位内发现一些中国和菲律宾护照。马尼拉警区称,中国人花4个月办理菲律宾人的证件,然后把她们偷运到中国。其中5名嫌犯已经和受害者结婚,马尼拉警区的调查结果发现,菲律宾女子都已被偷运到中国。
不过,其中一名嫌犯——史蒂芬·吴(音)说,受害者很想去中国,并且得到很好的补偿。
报道称,被捕的中国人面临被控违反2003年反贩运人口法。目前,菲律宾方面的调查还在进行中。
禁止人口贩运的人权法路径
中国政府历来反对人口拐卖犯罪,并且一贯通过法律严厉打击这种犯罪行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对外开放和交往的广度和深度越来越大,而跨国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人口拐卖犯罪也呈现出组织化、国际化等趋势。一方面,我国的现有立法是否能够全面而充分地应对新的社会形势的变化,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生命和人身权利,需要有新的审视和分析;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为打击新的跨国有组织犯罪特别是拐卖人口,已经建立了相应的国际法律标准、国际合作机制,我国已经参与了这种国际机制并批准了相关国际法条约,给我们提供了新的法律资源。特别是在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了《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势必对我国的国内立法和法律实施产生影响。
《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是国际社会在打击跨国犯罪、应对共同挑战方面反复谈判和集思广益的结果。截至2015年11月8日,议定书已经有168个缔约国和缔约方———欧盟。它既反映了各国预防和打击拐卖人口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决心,又确立了该领域国际反拐工作的国际法律规范。对于包括中国在内的缔约国来说,积极做好国内、国际的反拐工作,既是贯彻实施国内政策、宪法和法律的需要,也是实施该议定书,履行国际法律义务的要求。
议定书中“人口贩运”的概念与我国立法中的相关概念有何异同? 议定书要求缔约国采取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对我国国内反拐立法和工作机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虽然从总体或者本质上说,议定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相一致,但是议定书中人口贩运的犯罪概念远比我国《刑法》中的相关罪名定义宽泛得多,它在工作机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的规定也值得我们对照国内情况进行比较和研究。这是做好国内法和国际法的衔接的需要,也更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拐立法和工作机制。
为中国人熟知的人口拐卖概念,其实是一个颇为复杂的法律概念,也是一个困扰学者、立法者、决策者同时也经常给社会公众带来困惑的概念。
中国现行1997年《刑法》中只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从对象上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9月颁布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超过14周岁的男子的拐卖就不能包括其中。生活中拐卖男子的案件亦有发生,这不利于全面打击拐卖犯罪。更重要的是,成年男子遭受类似“黑砖窑”式的强迫劳动甚至是奴役等情况,在中国于《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的定义下同样属于人口贩运。如果据此修订中国《刑法》中的拐卖罪名,男性受害者绝非罕见了。
这样一来,其实中国1979年《刑法》中“拐卖人口罪”的罪名更为妥当。不过,就中文的字面意思来讲,“拐卖”主要包括引诱、欺骗、强迫、抢夺、买卖的含义,因此议定书的定义中所包括的强迫劳动、性剥削、器官移植以及非法输送、包庇、藏匿等一系列内容,都很难从该词汇中获得表达。中国现行《刑法》对议定书新定义中的这些更广义范围的犯罪行为主要是通过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的罪名加以涵盖和惩处的。
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2014年11月24日发布《2014年全球人口贩运问题报告》指出,根据其收集的数据,自《禁止贩运人口议定书》2003年生效以来,许多国家更新立法,全世界90%以上的国家将人口贩运定为刑事犯罪,但是仍有9个国家缺乏关于人口贩运的任何立法,18个国家只有部分立法,仅涵盖了某些受害人或几类剥削形式,而这个缺口意味着全球超过20亿人无法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