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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墙脱落砸死路人 33户居民被判赔近百万元

2017-05-10 阅读次数:

  业主不服:商品房质量问题,为何要住户担责?目前已提起上诉

外墙脱落砸死路人
外墙脱落砸死路人

  遂昌市民周某去年下班回家时遭遇飞来横祸:一栋楼上的墙皮脱落,刚好砸中她的头部,后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

  谁来为此事负责?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一审做出宣判:整栋楼里33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死者家属989877.90元,每户人均承担赔偿29996.30元。

  事件回顾

  住宅楼墙皮脱落砸死路人

  意外发生在去年3月7日中午11点40分左右。周某途经县城北街一弄堂时,弄堂一侧住宅楼的外墙水泥块脱落。刚好砸中了周某头部,她受伤倒地不起,被过路群众发现后,及时送到医院抢救。

  脱落的水泥块有多大威力?它还砸到另一侧墙体的空调外机箱,直接把外机箱砸落在地。之后,周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不幸去世。

  据了解,涉事的住宅楼建于1992年,分为一、二两个单元,共33户36名业主。由于历史原因,这栋住宅楼并没有物业和业主委员会。

  水泥块是从一单元的外墙上脱落的,周某家属认为,建筑物的外墙在功能上是为整幢建筑服务,属于这幢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业主作为住宅楼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人,有维修保养大楼并保证安全的义务。

  在家属看来,由于大楼外墙疏于维护导致墙体脱落致人死亡,两个单元的33户居民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事后,他们将33户36名业主一起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定

  33户居民承担近百万元赔偿

  那么,墙体脱落,住在里面的居民是不是要承担责任呢?两个单元的律师,有不同的说法。

  一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认为,对原告要求所有业主承担责任没有异议,但事故发生的地点并不是路,而是涉案房产与相邻房产之间的弄堂,不是用来通行的。周女士在不是道路的地方通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自身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二单元业主代理律师辩称,原告将二单元确定为被告是主体不合适。住宅楼建于1992年,当时开发商和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收取房屋维修基金,而因为历史原因,住宅楼没有物业,也没有业主委员会。一直以来,房屋共有部分都是按单元为单位,在各自的单元范围内独立进行维修保养。

  也就是说,两个单元的独立意识是约定俗成的,事故是由一单元外墙脱落引起,二单元不是事发区域的管理人和使用人,当然不是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此要求二单元赔偿是不合理的。

  近日,遂昌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发生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另外,事发通道宽度1.4米左右,通道附近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禁止通行标志。周女士在正常行走中受害,无证据证实其存在过错,不能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至于被告所说的一、二单元是以楼内通行的楼梯数量区分,并不是区分独立建筑物的标准,涉事住宅楼系一幢独立的建筑物。

  因此,本案36位被告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对建筑物墙体未尽合理的修缮义务,导致外墙水泥块发生脱落致人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之间的过错无法区分大小,应以独立门牌或产权记载的33户为基准,均等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33户居民赔偿周女士家属共计989877.90元,也就是说,每户承担赔偿29996.30元。

  业主意见

  不服判决将上诉

  为什么外墙脱落,每户业主要拿出近3万元赔偿款?法院判决后,业主对共同担责表示不理解:明明是商品房质量问题,为何要业主来担责?

  47岁的李先生居住在二单元304室,是33户被告人之一。他在2014年买了二手房,小区虽然没物业,但是大家一直都在维修自己的房子,对于“未尽到维修责任”之说,他们也不认同。

  对于业主的疑问,遂昌县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向钱江晚报记者传达主审法官的意见。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是一个侵权案件,侵权关系的双方是业主和受害者。大多数情况下,受害者家属都只会告业主,如果业主认为开发商也有责任,可以在判决生效支付完赔偿款后,再起诉开发商要求追偿。

  然而,涉事住宅楼是1992年建造的,很多业主跟李先生一样,是二手甚至三手业主,根本不知道开发商是谁。

  不过,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应萍是业主的代理律师之一,她向钱江晚报记者证实,被告的业主已经准备提起上诉。

  遂昌县人民法院的一位工作人员称,“房子虽然是1992年建造的,但属于商品房不是分配房。”至于房子的开发商是谁,他们也正在核实。

  高空坠物意外该如何维权

  如果走在路上,被从天而降的东西砸伤,我们该找谁维权?钱报记者请教了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锦伟律师。

  他说,这种遭遇要分两种情况来看,也涉及两种法律关系。

  第一种是抛掷物造成人身损害。比如房子里抛出的东西或是阳台上的花盆,如果找不到谁抛的,整栋楼2楼以上的住户,除了能自证不是侵权人的,都有可能是加害人,房屋产权人都要承担侵权责任。一般法院会判分摊补偿。

  第二种是建筑物设施悬挂物脱落造成人身损害。比如房子的外墙,这里的侵权主体有三个,建筑物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以及使用人。所有人一般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是指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使用人是指租赁建筑物的人。

  房子的外墙是属于所有业主的,但业主交物业费,物业公司就有义务维护小区的安全,所以当三个侵权主体同时成为被告时,物业公司的责任相对大一些。

  当法院判决后,三个主体可以向建筑物的建造商也就是开发商起诉追偿,但追偿的前提是这个建筑物已经交付,并且还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一般涉及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质保期为5年。

  开发商要是认为,墙体脱落的责任在于施工单位,那么可以再起诉施工单位追偿。

  如果建筑物还未交付就发生了墙体脱落的人身事故,受害人可以直接起诉开发商和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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