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9 阅读次数:
小武(化名)一晚上与两拨人聚餐,后来在回家途中因醉驾身亡。父母将头拨聚餐组织者和同饮者告上法庭索赔。法院一审判令组织者赵某给付小武家人死亡赔偿金等3万余元,其他5名同饮者分别给付1万余元。判决后,5名同饮者不服上诉。今天上午,此案在三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同饮者认为,小武到达下一个聚餐地点的时候,他们已经没有义务负责小武的安全了,安全保障责任义务已经转移到第二次聚餐的人身上,他们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
唐先生与刘女士是小武的父母,小武与赵某、魏某、田某、李某、张某、龚某是同事,同在平谷区某酒店打工,除李某外,其余人均为90后。
2016年6月20日21时许,赵某组织魏某等人与小武在平谷区“西域美食”餐馆聚餐饮酒。21日凌晨聚餐结束后,小武骑摩托车接上岳某去吃饭,聚餐后将岳某送回住处。
凌晨2时47分许,小武在驾驶摩托车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因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
小武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且醉酒后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导致事故发生,他被认定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检验,事故发生时,小武体内的酒精含量为186.2mg/100ml。
小武父母认为,儿子死亡的直接原因是醉酒造成的,而引起醉酒的事实是与6被告一起聚餐。6被告尤其是组织者赵某有义务在聚餐完毕后将小武送到安全的地方,但6被告并未有效阻止,致使小武发生醉酒驾车的死亡后果。故起诉赵某等头拨同饮者6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5万余元。
一审
第一拨同饮者担责 组织者赔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6被告称,小武事发前与岳某喝过酒,但没有证据证明。小武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法律、法规禁止酒驾的情况下仍驾驶摩托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
6被告作为小武的同饮者,明知小武驾驶摩托车赴宴没能劝阻小武饮酒,在小武酒后又未能有效阻止小武驾车离开,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适当的次要责任。
赵某作为酒宴的组织者,负有更大的劝阻和安全保障义务。岳某明知小武饮酒,但仍接受小武驾车送其回家,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因原告放弃向其求偿,法院对原告的处分权予以尊重。
综上, 平谷法院一审判决组织者赵某给付小武的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余元,头拨同饮者魏某等5人分别给付1万余元。
判决后,赵某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
庭审
上诉人:安保义务应转移给第二次聚餐人
上午9时许,上诉人田某、张某、第三人岳某和被上诉人刘女士到庭,双方均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庭审时,小武的母亲刘女士全程双手捂脸,不时低声啜泣。
当晚聚餐喝到最后的田某说,大家一共喝了14瓶啤酒,小武喝了两三瓶,聚餐在凌晨1点就结束了,大家状态都比较正常,没有发现谁有醉酒的状态。
上诉方的辩护律师认为,在聚餐期间,没有任何人对死者劝酒。死者在聚餐完毕准备离开的时候,赵某曾劝阻小武不要再去别处吃饭了,并邀请与他一起回住处,但小武没有听从劝阻。在小武到达下一个聚餐地点之后,赵某也给他打了电话询问是否安全到达,6被告至此已经没有义务负责死者的安全情况。且张某和李某在聚餐还未结束的时候就已离开,无须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岳某作为第三人出庭,他称小武结束上一场聚会后主动联系他吃饭,他和小武在一起的时间总共不到一个小时,吃饭就10多分钟。“我知道他喝完酒来找我的,所以我们没有喝酒。”
被上诉方律师称,虽然小武与6被告分开后又与岳某一起吃饭,但是并不能阻断小武与6被告聚餐饮酒后醉酒驾车导致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时,小武体内的酒精含量为达到醉酒状态,但是其摩托车制动系统良好,证明了死者死亡原因是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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