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5-04 阅读次数:
八旬老人倒在路边绿化带中,挣扎6小时无人施救后死亡。对此,死者家属将涉案4家单位诉诸法庭,要求4家单位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0多万元。谁该为老人的死亡负责?近日,江南区法院审结了该起备受关注的纠纷案件: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原告不服判决已上诉。
案件回顾 老人绿化带里死亡家属起诉四单位
去年7月27日上午,81岁的黄老先生外出买菜一直未归。到傍晚时分,他被人发现倒在白沙大道南宁某汽车销售公司白沙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和相邻的广西某汽车贸易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管理和使用的草地上,不幸死亡。
几天后,家属在查看事发地监控视频发现,老人生前经过此处时,踩到了草地上一个长满草的坑摔倒,在烈日暴晒下挣扎数小时后死亡。其间,曾有旁边4S店的工作人员上前查看,但最终没有停留,也没有进行施救。
事件经报道后在社会上引发热议,老人的死究竟谁来承担责任?是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
死者家属认为,这片绿化带在A公司和B公司管理和使用的区域内,绿化带中一个长满草的坑存在安全隐患,但两家公司都没有悬挂任何警示标志和采取防护措施,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而南宁某汽车销售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作为A公司的总公司,应与A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案发时绿化带已被征收并由南宁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进行管理和使用,D公司在草地上挖坑,但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也应对此承担责任。
在协商无果后,死者家属将这4家单位起诉至法院,要求4家单位连带赔偿各项费用合计20多万元。
庭审辩论 四被告均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去年12月8日,该案在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A公司、B公司、C公司共同辩称,经过政府批准,C公司承租包括事发草地所在区域的土地已经被征收。D公司已收到补偿款,绿化园林已围上1米多高的栏杆阻挡行人穿过草地。故A公司、B公司、C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D公司则辩称,白沙大道后排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属于政府项目,D公司受政府委托作为总业主与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签订一份《代建管理合同》,约定由南宁市绿化工程管理处承担代建职责,负责项目设计招标、施工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工程验收、项目交付等工作,2015年5月30日已完成工程施工范围内园林绿化,工程完工后交付管理使用单位。
原告所述的草坑所在的项目业主并非D公司,对草坑的形成没有过错,且D公司不是涉案区域管理使用单位。故D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绿化带原系A公司承租的部分国有土地,在被征收前由A公司管理和使用。2015年5月25日,D公司与A公司就涉案绿化带补偿事宜签订《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书》之后,涉案绿化带由D公司进行管理和使用,D公司对涉案绿化带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至于D公司将涉案绿化带具体交由谁施工,系其行使权利的具体表现。涉案绿化带位于A公司和B公司前方,但C公司和A公司并没有对涉案绿化带享有支配权和管理权。故原告主张A公司、B公司、C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 原告因举证不能被驳回全部诉请
而关于D公司对老人的死亡是否具有过错问题:涉案绿化带北面有约1.5米高铁栅栏,该绿化带非公共场所和道路,亦非必经之路。黄老先生作为80岁高龄的老人,看到绿化带内杂草丛生,仍然进入绿化带内捡东西,将自己置于不一般的境况之中。
老人在绿化带内因脚似乎被草或什么东西绊了一下摔倒坐在草地上,可见他摔得并不严重。这是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的结果。依照常理,一个没有任何疾病的正常人在轻微摔倒之后是可以站起来的。但老人摔倒后在草地上坐了约半个小时,之后自行躺倒,之后又扇扇子,再之后又摇树枝,说明其在此期间意识尚属清醒。
从12时36分到14时27分期间,不时有人从他旁边经过,但他似乎没有向人求救,说明他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且老人死亡之后未解剖尸体,致使老人死亡的真正原因无法查清。对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此外,原告主张因绿化带内存在一个深20厘米的坑导致老人死亡,但从其提交的录像光盘看,无法确定老人摔倒与该坑有直接因果关系,且该坑不深,对于一个身体健康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构成危险的。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
因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D公司对老人的死亡具有过错,因此,D公司对黄老先生的死亡没有过错,不具备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故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不能成立。最后,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目前,原告不服判决已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