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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欲强奸女孩因个子矮未遂 仍以强奸罪判刑

2017-03-22 阅读次数:

男子欲强奸女孩因个子矮未遂 仍以强奸罪判刑

  法制晚报讯 晚上9点多,北京西四环一公交车站,年轻女子刚下车即遭一名未满18岁的男子性侵,因对方个子太矮未遂。法晚(公号ID:fzwb_52165216)记者独家获悉,被告人丁某被北京市一中院终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辩护人作出的"没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纳。

  被告人丁某1998年出生,案发时还未满18岁,是一名外地来京的厨师。

  丁某供述,2016年3月16日晚上9点多,他喝完酒坐公交车在火器营桥西公交车站下车,一个年轻女孩和他一同下车。下车后,丁某见周围没人,就想强奸对方。他将女子拽到绿化带内,女子喊"救命"后求饶,他用手捂住对方的嘴,欲强奸对方但因为个子太矮身高差异过大没有成事。

男子欲强奸女孩因个子矮未遂 仍以强奸罪判刑

  24岁的受害人称,她刚下车就被一名男子拽住衣领往绿化带里拽,一直被拽到树林里被性侵。

  案发第二天丁某被抓。法院审理期间,通过社会调查及心理测评工作了解到,丁某的家庭在教育和监管方面的缺失等是其犯罪的重要原因。一审被判2年10个月后,丁某上诉,称自己属于犯罪中止,且具有坦白情节,一审量刑过重,应当判缓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丁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强奸意图非常明显始终未放弃,未得逞系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并非自动放弃犯罪,故系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一审判决量刑适当。

  丁某的辩护人称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程度小"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日前晚间9点左右,记者到火器营桥西公交车站实地走访,发现位于道路西侧的公交车站,人行道内侧是不设障碍的绿化带,绿化带后是一条水沟,再往里是一片小树林。当晚公交车站上下车的人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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