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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销售“伪基站”狂赚3000万 被判10年6个月

2017-02-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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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5日,记者从孝感中院获悉,该院近日依法审结了一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并集中发布了三期典型案例。法官提示,广大群众要增强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

  典型案例一:2013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张某、朱某、强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先后在深圳市赛格科技园与南山云谷科技园从事生产、销售“伪基站”犯罪活动,非法经营额达3000余万元。所生产、销售的设备经湖北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孝感市管理处鉴定,属于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伪基站”类产品,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判处主犯张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

  典型案例二:2015年4月至5月,诈骗人员通过QQ骗取湖北山乡集团134.8万元、贵阳旅游产业发展公司528.4万元、温州浙丰钢业有限公司89.16万元,被告人马某、梁某、廖某等明知该款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协助转移资金,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判处主犯马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

  典型案例三:2015年初,被告人朱某组织其他被告人郑某、邱某、汪某等雇请他人在互联网上发布代办信用卡的虚假信息,安排被告人郑某、邱某负责网站的推广和维护,通过网站后台获取受害人的个人信息,以代办信用卡为名收取受害人材料费、手续费、服务费等费用;同时以办理信用卡需验资为由,在网站后台获取受害人银行卡号、密码等,共计骗取受害人70名,现金616344元,构成诈骗罪。依法判处主犯朱某有期徒刑12年9个月。

  法官提示,通常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空间跨度大,犯罪链条长,组织化色彩明显,犯罪手段及过程具有远程非接触性的隐蔽特征,广大群众要增强对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识别意识和防范能力,一旦遇到此类情况,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及时报警或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供线索,共同构筑全社会抵御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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