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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被打后用弓弩射保安脸 获刑八年

2017-02-23 阅读次数:

  外卖员洪某因与大厦保安发生冲突被殴打,第二天竟携带弓弩上门“寻仇”,径直瞄准保安面部射击致其轻伤。

  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洪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外卖员弓弩射保安
外卖员弓弩射保安

  送餐被打,后用弓弩“以牙还牙”

  洪某是一个外卖平台的送餐员, 2015年11月3日,洪某开着电瓶车前往一幢商务楼送餐,本想将电瓶车开进通道,却遭到保安任某的阻拦。

  洪某心生不满,与任某发生口角。任某很生气并打电话向保安队长抱怨,队长便纠集了另一名保安,三人在接待大厅一起殴打了送餐结束的洪某。

  事后,经公安机关调解,洪某获得300元赔偿,并与保安队长握手言和,而任某并未道歉。晚饭时,由于脸部受伤,洪某吞咽艰难,他怒火难平,便着手谋划第二天实施报复。

  11月4日下午两点左右,洪某身着雨披,佩戴墨镜,携带一把弓弩,再次来到大厦门卫室附近,在距离任某仅有一米多远的位置用弩箭射中任某的头面部。经鉴定,任某脸部多处骨折,右侧上颌窦蝶窦内有异物存留,构成轻伤。案发后次日,洪某在暂住处被警方抓获。

外卖员弓弩射保安
外卖员弓弩射保安

  弓弩直击被害人要害,属故意杀人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洪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洪某不服,向上海一中法院提起上诉。洪某称其行为系故意伤害,并非故意杀人,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洪某没有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

  上海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洪某可以减轻刑罚的情节,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上诉人洪某所提到的“故意伤害”, 法官表示,区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关键就在于查明犯罪人的主观心态,是为了剥夺他人生命,还是为了损害他人健康

  本案中,洪某经过了精密的策划,使用杀伤力较大的管制武器弓弩,在短时间内近距离直接用弩箭射中任某的要害部位头面部,并在实施犯罪后用塑料袋遮挡电瓶车牌照防止拍照、回程绕路、手机关机等手段意图躲避法律的制裁。

  从洪某的犯罪动机、原因、行为手段、犯罪工具以及被害人的受伤部位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洪某从主观心理和客观行为上,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基本特征,故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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