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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养签3千万协议 老板包小三签天价协议

2017-02-17 阅读次数:

  “男人有钱就变坏”这句话,用在老王身上很恰当。在生意场上,老王一度是个成功商人的典范。而在情场上,他也春风得意,娶了个小他近10岁的能干媳妇,有个幸福家庭。但老王还不满足,偷偷包养了一个小他20多岁的小三,生下一个私生女后,他与小三签下3000万元抚养费协议,并当即支付1000万元。后来生意遇挫,老王想向小三讨回1000万元,小三不干,官司打上法院,这下纸包不住火了,愤怒的媳妇与老王离婚,小三也另寻新欢。

包养签3千万协议
包养签3千万协议

  今年50多岁的老王,10多年前从省外到昆明打拼。他在资金运作方面有独到之处,几年下来,成了一个大老板。

  老王的家庭也很美满,媳妇张女士虽然比他小近10岁,但也是生意场上的女中豪杰,与他一起打拼,挣了不少钱,还给他生了一个宝贝女儿,一家子在昆明购置多处豪宅,可谓幸福满满。

  “男人有钱就变坏”这句话,用在老王身上很恰当。2010年初,他背着娇妻爱女,偷偷包养了一个小三。这个叫雨点的小三,比老王足足小了两轮(24岁)。

  老王在外面偷腥,媳妇张女士毫不知晓,因为老王不仅在昆明有事业,在省外一些城市也有公司,需要经常出差,这成了他的掩护。

  签下天价抚养费协议

  不久,雨点怀孕了。老王于是花钱请人来照顾。 2011年7月,雨点为他生下一个私生女。

  老王再次喜得千金,但麻烦也来了。孩子1岁多时,被查出患有癫痫。

  雨点以此为借口,要求老王给她母女俩一个保障,不然就把老王包养的事公布出来。老王怕媳妇知晓,于是花数百万元,在滇池路西贡码头附近给雨点买了一套别墅。

  但雨点并不满足,提出女儿患有癫痫,要求老王支付3000万元抚养费,以保障孩子成长。老王就按雨点的提议,于2012年1月签下了一份天价抚养费协议。那时老王手头也宽裕,当即给了雨点1000万元,剩下的2000万元在协议上写明于2012年4月底前支付。

  露馅后妻离子散

  不过,到了约定的时间,老王的生意却遇到危机,主要原因是受到投资环境影响,放出去的资金收不回来,老王没有能力再支付剩下的2000万元。

  但雨点却不管这些,不断向老王催要,并威胁说把这事告诉他媳妇。

  老王被逼急了,也不计后果,他在律师的建议下,将小三告上西山区法院。他提出:怀疑雨点生下的私生女不是他亲生的,请求法庭委托鉴定机构做亲子鉴定。

  但鉴定结论是,这个女儿是老王的亲生骨肉。

  撕破脸后,去年5月6日,老王又告上法院,请求法官确认他和雨点签订的抚养费协议无效,要求雨点返还1000万元抚养费。

  西山区法院受理后,考虑到老王与张女士婚姻存续期间,老王私下将夫妻共同财产1000万元给了雨点,让张女士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可张女士伤透了心,不愿意掺和这事儿。

  不但如此,张女士还不跟老王过了,去年7月份,她与老王达成离婚协议,女儿由张女士抚养。跟小三讨要天价抚养费不同,张女士只要老王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

  法院认定协议无效

  庭审时,雨点已经另寻新欢,又生了一个孩子。

  法庭上,雨点表示,天价抚养费协议是老王自愿签的,这些钱用于抚养她和老王的私生女以及治病,所以她不仅不退还1000万元,还要向老王追讨剩下的2000万元。

  但老王说,他给小三1000万元后,这些钱并没有用在女儿身上,雨点用这些钱买了一辆近200万元的豪车,还用于炒股。

  西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合法婚姻受法律保护,婚外性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不过,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本案中涉及的抚养费协议,虽约定是以抚养费名义支付,但约定的金额远远超过抚养子女所需的合理数额。老王单独处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合法婚姻配偶的财产权益,也有违公序良俗,且该协议有可能损害案外人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对抚养费协议的合法性不予认定。

  考虑到这个孩子患有癫痫,法院酌情确定,抚养费应相对高一点。

  于是,西山区法院一审判决:老王每月支付5000元抚养费到孩子18岁,一次性支付共计108万元;被告返还老王1000万元,扣除老王应当支付的108万元抚养费后,应当实际返还892万元给老王。

  老王在外债台高筑

  晚报记者采访了承办法官褚赢,他说:案件在审理中,老王向法庭提交了一些证据,比如:老王与张女士之间的离婚协议,是经五华区法院调解达成的,老王每月支付他与张女士之间生的女儿抚养费3500元。而且,老王在西山区法院当被告的案件,涉及标的近700多万元;还有安宁市法院正在执行老王的案件,标的有300万元。

  拿到判决后,雨点不服,已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案件正在二审中。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1、 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按月工资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抚养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3、在哪些情形,对十八岁周岁以上(已成年)的子女,父母有抚养费的义务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抚养费的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如,原来的抚养费标准过低等。

  3、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单独改变孩子的姓氏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根据以上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同时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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