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06 阅读次数:
小伙住无窗房猝死
一男子在花都某酒店入住无窗房间,次日被发现在房内猝死。事后,家属将酒店告上法庭,认为酒店提供没有窗户等通风设施的房间,对住客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酒店承担一成赔偿责任,广州中院日前终审认定酒店无需担责,但酒店未缴纳上诉费被视为撤诉,维持原判。
男子呼吸功能障碍房内猝死
男子王某甲,31岁,贵州人,未婚。2015年4月26日下午,王某甲在花都区赤坭镇华新街一酒店入住一间无窗房。次日下午2时许,酒店服务员查房时发现王某甲在房内不幸猝死。
事发后,王某甲的姐姐委托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对弟弟的死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王某甲符合因患左肺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死亡。王某甲父母将酒店起诉至花都区法院。
王某甲父母认为,被告酒店提供的房间没有窗户等通风设施,应对儿子的死亡负赔偿责任。据此,他们请求法院判令酒店赔偿48万余元。
被告酒店则认为,根据司法鉴定的结果,王某甲因“患左肺大叶性肺炎致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酒店在其死亡后立即报警,已经履行了相应的救助措施,因此没有过错。
一审判酒店担责二审“反转”
花都法院一审认为,死者王某甲的死亡原因是猝死,而其入住的房间没有窗户。根据案情,确定由酒店承担赔偿家属损失10%的责任。一审依法判决酒店赔偿7万余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上诉。
酒店上诉认为,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酒店住房必须安装窗户,而且涉案房间并非没有通风设施。
日前,广州中院作出二审判决。二审认为,虽然酒店提供的房间没有窗户,但因没有证据证实该房通风设施存在故障,且没有证据证实酒店在提供服务时存在过错,故应认定王某甲死亡原因是其自身疾病导致的,家属要求酒店赔偿依据不足。但鉴于酒店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二审依法按照酒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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