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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爱不成女方致死 表白后强抱女子致对方落水溺亡

2017-02-04 阅读次数:

  示爱不成女方致死,张某对同事小殷早有好感,多次找机会要与小殷攀谈。某日,张某约小殷外出到水库游玩。游玩中,他向小殷表白自己的赤胆忠心,却引起了小殷的反感。情急之中,张某靠近想抱住小殷。

 
示爱不成女方致死
 

  示爱不成女方致死

  没想到,小殷慌乱躲避时掉入水库。但张某既没有下水救小殷,也没有呼喊别人对小殷施救。第二天,小殷的尸体被他人发现。小殷家人向公安机关报案。

 

  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赔偿损失。张某及其家人十分不解,小殷自己掉入水库溺水死亡,张某只是没有救小殷而已,怎么构成故意杀人罪呢?其实,见死不救并非都构成犯罪,但是,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不积极作为以制止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4种: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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