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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代为何搞兄终弟及:避免新王年纪小

2017-02-03 阅读次数:

  核心提示:战争的胜利有助于商王权的稳定,而“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能有效地避免新王继位时年纪过小、无法主导战争,故林沄先生认为,商代之所以以“兄终弟及”为主,应当与此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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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1004号大墓出土的兵器群(现藏于史语所历史文物陈列馆,陈弘音摄) 资料图

  2016年12月20日至22日,著名考古学家、吉林大学教授林沄先生于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担任“2016年傅斯年讲座”,演讲“商史三题”,其讲题为:“商代的国家形式”、“从四种子卜辞看商王国的社会结构”、“商王的权利”,以三天演讲的篇幅,宏观而具体地向听众描绘他所研究的商代王国。“古代中国研究青年学者研习会”有感于机会难得,遂请黄韦智录音键入逐字稿,陈弘音整理成报导,藉此让青年学子一窥其商代研究之风貌。

 

  “商代的国家形式”是第一天的讲题,林沄先生从“方国联盟”的概念出发,阐释他对于商代国家形式的理解。“方国联盟”的概念系林先生于1980年提出,当时于省吾先生以阿兹特克的军事联盟对读商代,建立了一套开创性的理论。而林沄受其影响颇深,认为“方国联盟”的性质等同于军事联盟。王震中先生在2013年提出“商王国为复合制国家”的理论,并批评“方国联盟说”,认为此说“忽视了夏王、商王和周王对于地方诸侯邦国的支配作用”。林先生在本次讲座有所回应,他从方国间的往来与商王的权力关系,推论商王在方国联盟中享有军事以外的权利,因此“方国联盟说”同样认为商王国由王国与属国组成,与王先生之说并无太大区别。

 

  林先生指出,商代的形势是:“方国林立”,卜辞中记载了众多的“方”、“方伯”与“伯”,“方”是方国之意,而“方伯”是方国的首领,“伯”则是“方伯”的简称,并不属于后世五等爵制的系统。

 

  林先生如何论证商王国与各方之间存在所谓的“方国联盟”呢?他从甲骨文中的“比”与“从”两个字的字形与文法入手,推翻过往释两字为一、与《说文》中“反从为比”的说法,指出“比”字的字形变化恰好可以跟“妣”字的演变对应,“比”应当从“匕”;而在语法上,“比”往往用于“王比某伐某方”的句式,与“从”并不混用,“王‘比’某伐某方”不当释为“王‘从’某、伐某方”。甲骨中多次纪录商王“比”某方国伐另一个方国,此处的“比”即为联合之意,这从侧面证明了商王与其他方国之间存在着战争与联合的关系,方国并不全是商王的诸侯附庸,商代的国家形式远比我们以前想象得要更加复杂。

 

  甲骨文中“人”、“匕”、“从”、“比”四字写法汇整表(引自林沄,〈甲骨文中的商代方国联盟〉,收录于《林沄学术文集》,页73)

 

  尽管方国并不全是商王的诸侯附庸,但商代确实存在着三种诸侯等级,分别是:侯、任与田。“侯”从“为王斥候者”发展而来,受王呼令、为王办事,有参加联合作战、单独出征、奠定侯国、对王纳贡、入境垦牧、为卜疾病、为之治丧……等权利义务;而“任”字初始应当是专门为商王负责特定事物的外派之官,渐次发展为一种爵称;“田”这种爵称在甲骨文中较晚出现,但到晚期时“田”的地位与“伯”相当,推测“田”由商王呼令臣属治田发展而来。

 

  林先生强调,商代没有五等爵制,“伯”在商代为方国之长的称呼,与“侯”、“任”与“田”虽可能有指涉范围的重迭,却并不是一回事。商代方国与方国间的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本来分立的方国因为战争彼此敌对或联盟;另一种则是由母方国渐渐分化出相对独立的子方国,两者互为天然的盟友,子方国往往会成为母方国的诸侯国。

 

  方国联盟说的精彩之处,在于“方国”并不一定等于“国家”,而含有更大的包容性。林先生指出,现今商代考古存在一个思维误区,倾向于认为一个考古学文化即为一个方国,一个方国又等于一个国家。而林先生认为,一个小型的考古学文化往往只包含一个都鄙群。理论上,一个都鄙群足以发展为简单国家,但实际上国家的形成往往是由多个都鄙群发展而成的。如果说都鄙群是方国构成的基本细胞,那不同方国的都鄙群细胞必然有多有少——有些方国已经具有国家的规模,而有些方国则否。透过都鄙群的视角观察方国,可以将方国的指涉变大,从而使其理论更具有变化性与解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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