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17 阅读次数:
据媒体报道,江西乐平“5·24”杀人案5名蒙冤者在律师陪同下,于1月16日来到江西省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控告公检法当年办案人员,并以“徇私枉法罪”控告原审改判黄志强等4人死缓的江西省高院法官,要求依法将案件汇报最高检,江西省公检法整体回避。
说实话,笔者对控告结果并不乐观。但蒙冤者在律师帮助下,能迈出控告这一步,其实务意义与社会影响不可估量。
近几年来,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乐平蒙冤当事人,也在不久前获得了江西高院的无罪判决。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冤假错案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赔偿,金额从几百万到上千万不等。从呼格案到陈满案,从张氏叔侄案到聂树斌案,当事人或近亲属均申请了国家赔偿,但无人对办案人员提出控告。
从法律技术来看,对“履行职务的办案人员构成刑事犯罪”,取证难及法律认定难,是无法迈过的技术坎。从司法实践来看,在缺乏制度保障和有效监督体制前提下,让司法机关法办“自己人”,也很难实现。因此,不难理解蒙冤当事人不愿启动控告程序的现实无奈。毕竟,再多的赔偿,都不如让枉法裁判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更具社会意义。
也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下,乐平蒙冤当事人明知控告办案人员很难获得想要的结果,仍然启动控告程序,其意义更在于,是对固有权利的一种重申。在依法治国当下,以个案行为倒逼办案人员依法侦查、依法公诉、依法审判,其行为价值与社会影响是深远的。
稍微梳理一下,这些年得到平反的冤假错案,几乎都存在刑讯逼供、认定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犯罪主要事实不清等情形。但是经过侦查、公诉与审判程序,仍然“熟视无睹”法律规定,做出背离法治的有罪判决,让蒙冤者或含冤而去或冤狱多年。这很难认定为办案人员专业素质欠缺,换句话说,可以理解为办案人员有意为之,枉法裁判。
因而,从情理而言,追究办案人员相应法律责任,并无不当。乐平蒙冤当事人行使控告权利,是正当而又正常的,江西司法机关依法应给予足够保障与回应。
虽然,很多冤假错案的发生,与制度有关,与当时法律规范不完善有关,甚至与人为干涉及政策环境有关,但这些,都不应成为办案人员推卸责任的借口。获取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犯罪事实的认定方法问题及认定构成犯罪的原则性问题,无论实体法或程序法,即便按照十年、二十年前的法律规范理解,均有明确规定。
一些冤假错案的办案人员,或许缺少对法律的敬畏,或许缺少司法公正的良心,又或许完全置国家法律于不顾。从这个角度而言,其故意行为与枉法行为的主观恶意已相对明显。
乐平案蒙冤当事人提出这样的控告,无论结果如何,都应引起制度设计者的足够重视,都应引起司法机关、实务部门的足够警觉。以期在未来的司法体制运行中,让蒙冤者减少或杜绝,让制造冤假错案的司法人员,获得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