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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五村民持枪打猎 枪支走火打中同伙头部致重伤

2017-01-14 阅读次数:

  中新网昆明1月13日消息,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13日发布,当地五名村民相约打猎,因枪支走火致1人重伤引发两起非法持有枪支罪案件和一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该院对涉案人员做出了相应的法律惩罚。

 

  罗某甲与涉及的另外四人白某甲、罗某乙(另案处理)、罗某丙(另案处理)、白某乙(另案处理)均系姚安县某乡镇同一村委会村民。2015年,被告人罗某甲向他人购买由射钉枪改造的枪支一支及部分射钉枪子弹和铁砂存放于家中用于打猎。2016年2月27日,五人相约到该乡镇另一村委会的龙滩山上打猎。在搜寻猎物的过程中,被告人罗某甲非法持有的枪支走火致伤被害人白某甲头部。经鉴定,被害人白某甲的伤情为重伤。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鉴于被告人罗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其在案发后支付医疗费30000元,审理中与被害人白某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90000元的事实,法院判决被告人罗某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白某乙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各自先行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白某甲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不再返还。

  另案处理的被告人白某乙于2015年向他人购买由射钉枪改造的枪支一支及部分射钉枪子弹和铁砂存放于家中用于打猎,并参与了上述五人的打猎。案发后,被告人白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上交了其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支及射钉枪子弹11颗、铁砂85颗。经鉴定,被告人白某乙持有的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鉴于被告人白某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白某乙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原标题:云南五村民相约持射钉枪打猎致同伙重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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