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1-05 阅读次数:
又是一年一度春运,火车票牵动亿万人。近来,携程、去哪儿、艺龙等国内多个知名互联网旅游公司,纷纷推出刷票软件替客户抢票,被质疑涉嫌倒卖火车票。
那么,在车票供应紧张的情况下,刷票软件到底是服务神器还是网络黄牛?“新华视点”记者就公众关心的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调查。
焦点1:今年的抢票生意有多火?
春运火车票紧张,使抢票软件风头强劲。在电脑上输入“抢票软件”几个字,就能看到数十款抢票软件。记者发现,当前的网络抢票主要有三类。
一是互联网旅游公司在其平台上推出的加价抢票业务。去哪儿搭售了20元和30元的两种保险,宣称不购买保险就出票慢;艺龙网搭售了20元的保险,宣称买了保险就优先急速处理不用排队;携程网则是直接推出三款加价服务:25元的保险可提升30%速度,66元的保险可以提升40%速度,抢票加速包买得越多,抢票成功率越高。
记者在携程上选了1月13日从广州到长沙的车票,票价为182元。如果不买保险不买抢票加速包,网上显示抢票成功率仅为51.26%。而购买了66元的保险和最高1004元的抢票加速包,成功率就可以提升到85.86%。
二是奇虎360、百度、猎豹等浏览器或网站开发的捆绑式刷票软件。如奇虎360推出的“360抢票”号称能提供自动识别验证码、预约提醒、自动刷票等功能,抢火车票成功率翻倍,但必须绑定在360浏览器上使用。
三是一些QQ群上的网络抢票。记者用手机QQ搜索“火车”二字,搜索界面出现多个以抢票为群名的大群,有的群成员近2000人。记者随机进入一个群,群主要求进群者再单独加一个号码。该号码介绍:“8年团队专业抢票,100M网速专业代购全国火车票、高铁票、动车票”。
这名“专业抢票”的人告诉记者,将购票信息给他后便可以帮助抢票,抢到票截图验证后每张加50元手续费付款,便可以自行去火车站取票。只要是还没出的票,基本上都能保证抢到。
焦点2:抢票软件是否制造了消费者机会不公?
对于公司收钱帮忙抢票的行为,有人叫好有人质疑。
赞同者认为,旅游公司提供服务,公司赚钱客户省事,你情我愿。东莞市民陈先生说,现在很多人都通过携程等平台买票,有人收个十块二十块钱帮忙买票可以接受。
记者在抢票QQ群里遇到一位在广东打工的90后年轻人。为买到心仪车次,他在朋友介绍下进了群。他说,几个小时就买到了,虽然加了手续费但值得。
而反对者则将这类行为称为“网络黄牛”。认为正是这些网络黄牛的存在,让个人通过12306等官方平台购票越来越难。记者遇到卢汉时,他刚刚在一家网络平台上下单订票。因为回家的路线属于热门路线,春运期间买票一直很难,为了增加成功率,他购买了平台搭售的保险。卢汉说,12306网站的访问承受能力是有上限的,如果大量的公司不受节制地接入,到一定程度后个人也只能被动依赖这些平台了。
抢票QQ群里来自河南的“明明心”说,正是由于网络黄牛的存在,才让他们很难从正规渠道抢到票。“如果没有这些黄牛,大家都用普通设备普通网速进行抢票,哪怕抢不到,但那样更加公平。”
焦点3:收钱代刷火车票算不算黄牛?
收钱代刷火车票是否属于倒卖车票的黄牛?记者采访铁路、公安、法律方面的人士,发现各方对此存在较大争议。
铁路部门对抢票软件多持反对态度。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运营部副主任黄欣说,12306一直在努力改善旅客购票体验、确保购票公平。今年在非热点车次不再使用验证码的同时,节前北上广去往成渝、湖南湖北等地的热点车次,仍然需要使用验证码,增加“黄牛”恶意抢票的难度。一名铁路系统干部告诉记者,抢票软件看似方便,但会扰乱正常的购票秩序,尤其是短时间内的巨大点击量,容易冲击12306网站的运行。
北京崇厚律师事务所主任赵瑛峰认为,如果为个人购票目的而使用抢票软件,从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收取“服务费”从中牟利,且达到一定数额,就应认定为倒票。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黄牛”倒票应按照倒卖车船票罪或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但也有观点认为,收钱代刷火车票能否入罪值得商榷。中国公安大学副教授李怀胜认为,对“技术黄牛”的行为,目前刑法还难以规制。第一,这种行为不构成倒卖车票罪。“技术黄牛”是为特定他人代购车票,赚取代购费,和倒卖车票的行为方式截然不同。第二,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也有商榷余地。“技术黄牛”客观上是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但未必达到刑法处罚线,是否是非法经营罪也需研究。
有些人认为,刷票行为即便不构成倒卖车船票罪,也应被判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然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教授说,倒卖车船票罪与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上是特殊罪与普遍罪的关系。如果倒卖车船票罪不能成立,就必然不能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此外,公安执法也处于模糊状态。天津铁路公安一民警告诉记者:“这两年,天津铁路警方没有处理过网络抢票这群人,因没法定性为倒卖。只处理过在火车站排队帮人买票收手续费的,不过也是转给工商部门处理。”
焦点4:“收钱代刷”该如何处理?
根据规定,非铁路运输企业者代售火车票,需经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可收取“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但每张最高不得超过5元,并需出具专用发票。
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郭天武说,火车票是属于有管制性质的紧俏公共资源,不是自由经营商品,平台收钱代刷实际上是一种代购行为,也应当具备相应资格,如果这些平台没取得资格,那至少是非法经营。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鼎说,网络刷票是预约代购式,与之前的囤票式行为,样态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现行对倒卖车船票罪的刑法认定是按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进行的。在互联网时代,这样的规定有其落后性。互联网的放大功能,使得代购票行为很容易突破票面金额及票数量的规定,有导致刑罚执行过度的危险性。在是否入罪的问题上既要考虑行为后果,也要考虑情节严重不严重。
“代购票也好,网络刷票也好,肯定会影响到正常购票秩序。但是,其所带来的对一部分人的便利性与对另一部分人的不公平性需要特别注意协调,不能一刀切。”王鼎说。
记者了解到,在实际中,各地对收钱代购的处理也有不同。2013年广东佛山一对小夫妻因收钱代刷火车票,被铁路公安部门查处。2016年12月,广东中山一家商铺因利用网络帮人刷票,每张票收几十元到上百元的“好处费”,也被警方查处。但对于公开收钱代刷的网络平台,目前尚未有警方查处的公开案例。
受访专家均认为,相关部门应对此及早做出明确解释,厘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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