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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致13岁少女怀孕 被判强奸罪名成立

2016-12-19 阅读次数:

  少女怀孕被发现,林俊郎落法网

  2015年9月,17岁的少年林俊郎网聊时认识了13岁的受害人春思思(化名)。双方因为聊得来,在认识一段时间后,就在网上确定了朋友关系,彼此聊天时也以男、女朋友相称。

  小情侣的感情升温迅速,如胶似漆。双方乘着女方家长外出的空档,多次在女方家中发生性关系。在交往两个月后,女方偶然发现男方在与自己交往的同时,还跟另一位少女打得火热,于是果断做出了与男方分手的决定,分手后双方再无来往。

  双方分手数月后,女方的身体却渐渐发生了变化。母亲察觉到了女儿的这一切异样,随即带着女儿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果显示少女已怀孕29周,在母亲的追问下,女儿婉婉道出了事情始末。2016年4月14日,母亲带着女儿前往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传唤林俊郎到刑侦大队接受讯问。在民警的讯问下,林俊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供认不讳。

17岁少年致13岁少女怀孕 被判强奸罪名成立
懵懂爱情酿苦果,鲁莽付出大代价  案子很快来到了法院。10月27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对案件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庭审上,林俊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和行为供认不讳,并向承办案件的廖法官,递交了取保候审期间自己亲笔写下的悔过书。林俊郎在陈述中说道,“我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行为冲动鲁莽,令自己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事情发生后,母亲带着我四处奔走,多方寻求帮教矫正的机会,并积极主动联系受害方赔礼道歉,支付了受害方一定的经济赔偿,争取到了受害方家庭的原谅。取保候审的这段时间,我想了很多,想想自己曾经作出的这些行为,我感到很懊悔,希望法院能从轻判决,给予自己一次改正和重新做人的机会。”

  廖法官听完林俊郎的陈述后,感觉到了林俊郎认罪服法的诚恳态度,以及改过自新的决心。在庭审教育结束后,廖法官决定在确保案件公正的情况下,全面考量林俊郎的情况,再择日宣判。之后,廖法官走访林俊郎原就读学校,调查了解其日常表现,并积极与校方沟通,帮助林俊郎寻求重回校园和争取校方对其帮教的机会;同时积极联系司法局,通过司法局对林俊郎进行社会调查,调查了解其行为对社区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

  经过调查,廖法官对林俊郎的学习生活有了大致了解。廖法官认为,林俊郎作为学生,平时在学校的表现老实本分,无不良行为。林俊郎犯罪行为的产生,主要是因为青少年在心智发育过程中,家庭教育不力,家长疏导不当,家长与孩子双方缺乏深入沟通、交流所致。基于林俊郎犯罪时系未成年人,有深刻的悔罪改过之意,且与受害人系男女朋友关系,青春懵懂的少男少女自愿发生性关系,受害人事后也对林俊郎的行为表示谅解,为使林俊郎能继续接受教育,最大程序减小刑罚对未成年人生活造成的影响。案件经合议庭合议后报柳北法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11月18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宣判,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宣判完毕,柳北法院青少年自愿团队团员还帮助林俊郎进行了法制教育,并进行后续跟踪帮教,助其能痛改前非,重回社会。

  目前,林俊郎在学校的安排下,已开始在柳州市某企业内就业实习,日常生活也基本恢复正常。

17岁少年致13岁少女怀孕 被判强奸罪名成立
我知道你想问什么  你情我愿的谈恋爱

  为何却会构成强奸罪?

  纵观少年问题,法官有话要说

  本案中林俊郎与受害人原系恋爱关系,双方在发生性关系时也是自愿的,但是为何却构成强奸罪了呢?

  “这是我国现行法律为保护幼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而特别制定的”廖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解释说道,“幼女”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少女。其中,《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奸淫幼女作了明确规定,即行为人明知对方为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对构成强奸罪均无影响,而且只要双方性器官接触就构成犯罪既遂。这是我国法律对幼女群体的保护力度大,以及大力打击针对幼女实施性犯罪的坚决态度和决心。

  “解决少年问题需要在教育、预防和引导这三方面下功夫,并根据不同青少年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辅导青少年朝健康、正确的方向发展。”廖法官在谈到如何较好的处理少年问题时表示,少年问题的发生大多是在教育环节上出了问题,因为对于大多数青少年而言,学校就是他们的“小社会”,家庭就是他们的生活圈,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对于青少年的心智发育影响极深,特别值得思考的是,家长在孩子面前塑造了怎样的榜样形象,以及学校如何培养学生正确的道德品行和兴趣爱好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都决定了青少年未来心智发育的方向。

  当前,全社会对少年问题越来越重视,以及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化发展,公、检、法三个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主动加入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宣传工作中来,发展并壮大了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的队伍,让很多正处于萌芽阶段的少年问题得到了正确引导和妥善处置。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中心作为柳北法院青少年法制教育主基地,在普法宣传上也有着自己的亮点和特色,深受全市各中、小院校同学们的喜爱,普法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据统计,截止12月2日,柳州市家事少年案件审理中心共开展普法活动36次,宣传教育6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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