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12 阅读次数:
盛一伦
参加经纪公司安排的多项演艺活动及电视剧,此后却无故被拖欠片酬,几经催要,公司仅支付743余万元,不仅与此前合同约定的片酬不符,还未经其同意私自更换经纪人。今天上午,《法制晚报》记者获悉,演员盛一伦于近日将东家北京乐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至法院,索片酬1051.5万元。据悉,朝阳法院已受理此案。
盛一伦起诉称,2015年6月,其与北京乐享星天地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签署了《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公司在收到其参加演艺活动、第三方支付的相应款项后,扣除服装、化妆、造型、交通、住宿等成本及应缴税款后一个月内,按照约定比例分成支付其片酬。
2015年9月,公司更名为北京乐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漾影视公司)。
签约后,盛一伦先后接拍了《曾许诺》、《漂亮的她》、《非凡搭档》等23部电视剧及广告。截至2016年11月9日,乐漾影视公司已收到拍摄方支付的片酬3710.47万元。扣除税费及成本后,按照约定分成比例,盛一伦应得片酬1794.95万元,但在其多次催要下,乐漾影视公司仅支付了743余万元,尚有1051.5万元至今未付。
盛一伦表示,其曾于2016年10月25日委托律师致函乐漾影视公司,要求该公司在10月28日前支付拖欠的片酬,要求公司就未经其本人同意安排拍摄工作并更换经纪人等事项向其致歉,并明确表示上述要求不能满足将解除双方经纪合同。
盛一伦称,10月28日,乐漾影视公司既未支付片酬,亦未致歉,该公司复函,以未完成内部财务流程为由拒绝支付片酬。10月31日,其委托律师再次致函公司,表示因经催告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正式解除双方签订的《艺人经纪合同》。11月15日,乐漾影视公司再次复函,以盛一伦违反经纪合同为由,称将暂停向其支付酬金及分成结算。
盛一伦认为,上述拖欠的片酬都是其早已完成拍摄的工作,且拍摄单位已经支付了酬金,经纪公司借口拖延支付,系恶意违约在先,且该公司并无支付欠款的意愿和能力。其解除经纪合同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乐漾影视公司拖欠片酬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支付拖欠的片酬1051.5万元。
据悉,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