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7 阅读次数:
佛山金店被劫
广东一家金店20万元金饰被劫
近日,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文昌路一金店遭到一名头戴摩托车盔的犯罪嫌疑人抢劫,劫走金饰价值逾20万元。记者获得的现场监控视频显示,该男子左手持疑似枪状物,右手持斧,进店不到10秒就用斧头破开了玻璃柜台。
现场监控显示,当日18时31分48秒,一穿黑白上衣、深蓝色牛仔裤的男子走进当地一家名为六六福的珠宝店,其头戴黑色头盔,腰背棕色挎包。男子左手持枪状物,进店起即不断“瞄准”店员,店员受惊吓逃离柜台后,该男子开始用右手中的斧头猛砸柜台玻璃,全过程中共挥斧14次,破开玻璃后用手探入柜台,不断将抓取到的金饰塞进挎包,得手后匆忙逃离现场。
新京报记者从佛山警方处获悉,事发后,警方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展开处置,现场无人受伤,据店主初步估算,被抢金饰价值约20余万元,具体涉案价值在进一步清算中。
警方消息称,目前当地公安高度重视,已组织市、区相关警种成立专案组,正全力追捕作案犯罪嫌疑人。
抢劫罪的定罪处罚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抢劫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在主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偷走、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抢劫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抢劫罪侵犯的是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应当立案。抢劫罪是行为犯,刑法对构成抢劫罪没有规定数额、情节方面的限制,只要行为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实施了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无论是否抢到钱财,也不论实际抢到钱财的多少,原则上都构成抢劫罪,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
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财产的、冒充军警抢劫的、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案例中,克隆车司机的行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喷辣椒水、并侮辱恐吓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具体量刑情节,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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