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5 阅读次数:
郭先生不堪忍受妻子赵女士的殴打,于11月30日向北京市门头沟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法院禁止赵女士殴打、辱骂和骚扰自己。法院经审查在12月2日作出裁定,禁止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和骚扰郭先生。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向男性当事人发出家暴保护令。
30岁的郭先生是一名工程师,妻子赵女士是护士。郭先生称,他与赵女士2014年结婚后,多次发生争吵。妻子还在今年5月和11月两次殴打他,导致他受伤。赵女士动手时不顾及孩子,打砸家门吓哭孩子,并辱骂自己的母亲,限制老人人身自由。
郭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因孩子尚处于哺乳期,不符合起诉条件,没有立案。郭先生向法院提供了他就诊医院的检查申请单、门(急)诊证明书、门诊病历、伤情照片、永定派出所110接处警记录及执法记录仪影像等作为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要求法院禁止赵女士的家庭暴力,禁止她骚扰、跟踪、接触他本人及近亲属,禁止她语言和行动上的谩骂威胁,同时要求妻子在距离他的住所、工作单位以及经常出入场所200米以外活动。
法院经审查认为,郭先生的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裁定禁止赵女士对郭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赵女士骚扰郭先生。该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如赵女士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对其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二中院近三年共受理了2100多件婚姻家庭类案件,在所有以家庭暴力为主要理由起诉离婚案件中,女性起诉的占了72.28%,男方对女方实施家暴占了绝对多数,女方对男方家暴,仅占8.3%。特别是在社会压力大的职业群体中,出现家庭暴力的概率更高。法官表示,部分人职场压力大,生理、心理平衡失调,对情绪缺乏控制力,是导致家暴的重要原因。
尽管家暴问题突出,但受害者普遍不了解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审理中无法出具足以被法庭认可的证据。法官建议,遇家庭暴力要做到“三即时”,即时报警,即时就医,即时求助,可以求助亲友和邻居,也可以寻求妇联、街道组织的帮助。如遇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可第一时间申请人身保护令,在公安机关调查时所制作的笔录、伤情鉴定结论,均可以成为诉讼中证明家庭暴力的有力证据,取证时间距离暴力行为发生越近,其证明力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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