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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太宗:怎可要求我守法而使我失信于人

2016-11-30 阅读次数:33

唐太宗:怎可要求我守法而使我失信于人

  原载《文史天地》杂志

  作者: 被誉为一代明君的唐太宗李世民,其嘉言懿行在史书中多有记载。近日读司马光《资治通鉴》,发现其23年“贞观之治”的过程中,竟有很多令人匪夷所思的奇谈怪论,今择录数则,写出来同读者朋友共赏析。

 

  守法失信论

 

  贞观元年,春。

 

  太宗认为原任兵部郎中之职的戴胄为官清正耿直堪当重用,就提升他为大理寺(检察院)少卿,从事执法工作。

 

  当时朝廷上下有许多官员弄虚作假,假冒资历和门荫。太宗很生气,令这些人自首,否则即处死。没过几天有假冒者被发觉,太宗要杀掉他们。这时戴胄上奏道:“根据法律只应当判处流放。”可太宗大怒道:“你想以守法为由而让我失信于天下吗?”戴胄面对暴怒的太宗,沉静地回答道:“杀他们的敕令出于你作为君王一时的喜怒变化,而法令则是国家诏示天下诚信的规制。但是现在,您既已知其不可行,当以法令为裁断,这样才是忍住一时之怒而昭示天下诚信的处理方法。”在戴胄的坚持下,太宗只好收回成命。

 

  这里,唐太宗提出的是一个悖论:所谓“卿欲守法而使朕失信”。法是朝廷遵皇上旨意制定的,守法当是维护皇上的威严与信誉,怎么能反过来说人家守法就使你失信呢?我想,如果不是戴胄阻止,若真的杀掉这些不该死罪的人,那才是“失信于天下”哪!

 

  明知却故犯

 

  贞观元年,秋。

 

  这天在谈及司法问题的时候,太宗在朝廷上对大臣们说:古语曰“宽赦是小人的幸事,是君子的不幸”。又曰:“一年中两次大赦,会使善良的人哑口失言。”如果养恶草则对好谷子有害,宽赦罪犯则会使善良的人遭殃,所以自朕即位以来,不想过多地宽赦,唯恐使小人持之无恐,动辄触犯法令。

 

  依此可见,太宗对无原则“宽赦罪犯”的害处是“明知”的,可在行为上他却“故犯”。且不说他在位23年,就实行各种名目的宽赦(大赦、曲赦、降释)多达23次。更令人难以理解的是在此“数赦”之外,又在贞观六年冬搞了一次“纵囚”之举:

 

  太宗亲自过录监狱囚犯,见到应处死刑的人,内心怜悯他们,就决定放他们回家,但约定明年秋季回来就死。结果这次全国所有的死刑犯凡390人,在没有监管的状况下,都按期回到狱中,没有一个逃亡。于是,太宗把他们全部大赦。

 

  如果说依照法令的基本原则,举行的各种“赦”还算是名正言顺的话,那么,这个“纵囚”,却完全是出于太宗心血来潮的一次“拍脑袋”行为。其影响比“数赦”结果更坏。我们知道,太宗十分重视死刑的判决,曾制定“三审”复核制,即“决死囚者,二日中五复奏,下诸州者三复奏”,如有法律决定处死而情可怜悯的犯人,还可以直接上诉到内廷来作最后判定。依此可见,这里的390人,肯定都是“十恶不赦”的、且经过严格司法程序审定的死刑犯,“决无可放之理”(清·蔡铸语)。而今只皇上一句话便将原案判决推翻否定,岂不是把法律当儿戏吗?所以,历代有识者无不对太宗“纵囚”多有诟病,一致认为他是博取虚名的作秀之为。更有北宋欧阳修写出千古名文《纵囚论》,批评他不应该“立异以为高,逆情以干誉”。近日,又有人作诗叹喟:

 

  为掩恶名挣美名,沽名钓誉赦死刑;

 

  瞒得当时天下士,难欺后世明眼人。

 

  真假“吞蝗”秀

 

  贞观二年,夏。

 

  京城长安地区出现了蝗虫。有一天,太宗到玄武门北面的禁苑,看见了蝗虫,便拾起几只在手,祷祝道:“百姓视谷子(粟)如生命,而你们却吃了它们。现在如果要吃的话,宁肯让你们吃我的肺肠吧!”说罢,举起手中的蝗虫即欲吞掉。身边的臣僚们劝谏道:“吃脏东西是会得病的。”太宗却无畏地说:“朕为百姓承受灾难,为什么要回避疾病呢?”于是吞掉蝗虫。这一年,蝗虫没有成为灾害。

 

  太宗“吞蝗”一事,历来有贬无褒。其有清代学人林云铭在《古文析义》中所剖甚为透切:“余尝谓,太宗上苑吞蝗必非真蝗,真蝗其可吞者?或用纸草剪作蝗形,掇而视之,以愚左右耳目耳。”这一评述大有2009年春节晚会上,刘谦“鸡蛋里变出戒指”,连董卿都被蒙住了的情景趣味。不过林先生又宽解地说:“但帝王好名,便是可与为善处,即置之不论可也。”又有丁启阵教授在《国家历史》一文中直言:我估计,唐太宗先是做过咨询的,知道刺身蚂蚱不会对身体造成任何损害。身边那些大臣也未必都不知道蝗虫无害于太宗龙体,他们也许假装不知道,以便表忠心,以便衬托太宗体恤万民的菩萨心肠。

 

  其实,真吞也好,假吞也罢,可笑的是他们俨然一付虽作秀而十分逼真状。尤其末一句“是岁,蝗不为灾”,露出一付十足的阿谀的嘴脸,由此使人想到,在武则天时代宰相宋璟为了灭蝗,挖坑布火,引蝗焚身,才真正使“蝗不为灾”的故事,与太宗两相比照,不是可以真假自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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