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4 阅读次数:
夫妻离异,能否轮流抚养孩子?
2011年,家住重庆市江北区的陈某和吴某走进婚姻的“围城”。由于二人是“奉子成婚”,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琐事导致夫妻矛盾不断积累。2012年,女儿小小的出生并没有给这个家庭增添稳定的基础,反而因在哺育孩子过程中的琐事纠纷,使得双方感情进一步走向破裂。经过三年的“拉锯战”,2014年11月,吴某抛下女儿小小独自返回娘家居住,与陈某彻底分居。之后一年时间,双方互不往来。
2015年12月,吴某起诉至江北区人民法院,要求与陈某离婚,并请求法院判决女儿小小归自己抚养。陈某在法庭上辩称,小小出生以来,一直由陈某和爷爷奶奶共同抚养。陈某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担任中层干部,有较好的收入,能为女儿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学习环境。吴某身患乙肝,且喜好打麻将,生活习惯很差,不宜抚养小小。因此,陈某虽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让出小小的抚养权。今年4月,江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同意双方离婚,小小的抚养权归男方陈某。
判决作出后,吴某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吴某辩称,自己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是根据医院诊断,并无证据可以认定其不能再生育或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吴某系当地小学老师,非常想让女儿以后就读她所在的学校,亲自教育女儿并为其创造最好的学习环境。
重庆一中院家事审判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讨论后认为,在儿童成长过程中,如能尽量使其同时享受到父爱和母爱,对其健康成长具有很大帮助。鉴于双方的特殊情况,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出发,应当多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争取能够让双方轮流抚养女儿小小。为此,承办法官除了通过面谈、电话等方式为当事人做工作,还专门建立微信群随时随地与夫妻双方在线交流。为加大调解力度,家事审判合议庭决定启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来化解矛盾,在法官付永雄的主持下,邀请了当地司法所所长和妇联干部共同参与调解。通过多方努力,陈某和吴某逐渐解开心结,同意以小小成长为重,由双方轮流抚养小小。为避免双方在履行调解协议时因理解分歧产生矛盾,调解协议将探望的时间、地点、频率等作了详细规定,此外,为了方便小小就近入学,协议中还特别约定“随着抚养权的变更,小小的户籍应该提前一年迁出与抚养人一起”。至此,重庆一中院成功审结了首例轮流抚养子女案。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说,根据相关调查数据,离异家庭子女有自卑心理的占48%;性格较孤僻或感情较脆弱的均为44%;具有心理早熟倾向的占24%。采取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所期望的与父母双方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能够充分发挥父母二人的长处,提高抚养的质量;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因此,本着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原则,在父母双方均具有抚养子女的意愿、能力与条件的情况下,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合理安排轮流抚养相关事宜,法院可以准许离婚双方轮流抚养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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