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6 阅读次数:
同居生子五年没领证 丈夫变心最终人财两空
程某一头雾水、满心焦急地坐在了被告席上。当法官在庭审调查时询问原被告双方同居时间、子女情况时,程某的“丈夫”张某回答说二人于2008年6月开始同居,程某急的叫了起来:“他胡说!我们不是同居啊,我们结婚了的!”法官制止了程某的大喊大叫。程某忍耐着听张某讲完,并表达了自己的看法:“我们结婚时办了酒,还有录像作证。”法官问:“是否领取了结婚证?”程某愣住了,回答道:“没有,他说反正是一张纸,不影响我们生活,就办酒请了些亲戚朋友。后来有了女儿,我看也确实不影响过日子,就一直也没去领证。”当法官向程某解释了未领取结婚证就不能成立婚姻关系时,程某才明白过来,原来和自己生活了五年的张某,根本不能称之为“丈夫”,张某要和自己分开,也的确不能称之为“离婚”,只是“分手”而已。
程某不想和张某分开,她要求法官判决张某和她去领结婚证。法官被程某的要求弄的哭笑不得,只有耐心向她解释:结婚是个人的权利,法院也不能干涉他人婚姻自由,无权要求张某去和程某领结婚证。至于分开不分开,没有领取结婚证的同居关系,只要二人不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就自然解除了,法院也不干涉。法院只解决同居期间或同居解除后引起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张某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二人的女儿玲玲由自己抚养,并且要求程某从张某名下的房子里搬出去。
程某明白了无法勉强张某和自己继续生活下去,于是和张某争夺起了女儿玲玲的抚养权,并且要求分割张某的房产、车辆和工厂,她认为自己跟了张某这么多年,放弃了工作在家里带孩子,张某的财产都应该有自己的一半。张某一听,立刻说程某名下的房子自己也出了一部分钱,也要拿来分割。如果双方领取了结婚证,张某婚后购买的房屋、车辆,工厂的收益自然是双方的共同财产,程某带小孩、操持家务都是对家庭的付出,她自然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而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除非证明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否则登记在哪一方名下就认定哪一方的个人财产。程某一直在家带孩子,对张某的房产、车辆和工厂没有投入,自然无法证明上述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也就不能够分到张某的个人财产。同样,由于张某拿不出他出钱给程某买房子的支付凭证,程某名下的房子也是程某的个人财产。
最后,法院综合考虑了程某和张某的女儿玲玲是女孩、只有3岁,且一直以来由母亲程某照料等因素,从对玲玲成长有利的角度出发,判决玲玲由张某和程某共同抚养,随程某生活,由张某每月支付生活费至玲玲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玲玲的教育费、医疗费由程某和张某凭票据各半承担。二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判决后,程某先是很不满意这个结果,她对法官说:张某这是玩弄女性,必须向我做出赔偿。程某的父亲也来到法院给程某“撑腰”。法官问了这对父女两个问题:一是问程某“他不与你领结婚证就要求与你同居的时候,你是否考虑过后果?”二是问程某的父亲“当你的女儿与他人未婚同居的时候,你在哪儿?是否像今天一样给女儿‘做主’了呢?”程某父女沉默许久,没有回答这两个问题,却明白了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1994年2月1日之后不再存在事实婚姻的问题。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对于同居关系的宽容度增加,法律上也较大程度地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均未婚的同居关系不予干涉,所以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除“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以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未婚同居的解除,人民法院虽不予干涉,但同居期间或同居解除后引起的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人民法院应予处理。
专家认为,张某的行为固然为人所不齿,但必须看到程某自身的问题。由于生理、心理及社会传统规范等原因,女性在婚恋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法律也给予其相应的保护。但前提是女性自身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范,懂得自尊自爱、自我保护。如果不遵守法律规定,就必须为自己的选择和行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承受不了这样的后果,就必须在做出选择前三思而后行,保留法律的武器在手中。
结婚证,不只是一张纸,更是维系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热恋中,当对方以“我们如此相爱,结婚证不过是张纸”为由要求同居却不肯领取结婚证时,不妨反问一句“既然我们如此相爱,为何不能领取那一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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