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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伤色狼遭刑拘 警方将为其申请见义勇为

2014-07-17 阅读次数:

大学生打伤色狼遭刑拘 警方将为其申请见义勇为

据深圳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微博消息,关于媒体报道的7月1日发生在世界之窗的大学生涂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检察院已依法对涂某某作出不批捕决定,并于7月16日释放。同时,深圳南山警方通报该案件称,将会配合相关部门对涂某某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并将对另一当事人宋某要的猥亵妇女行为进行进一步审查。

据警方通报,7月1日23时43分,南山区沙河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称:其脚被一游客弄断了,已自行打车去医院。经南山警方初步调查,宋某要(男,32岁,湖南人)与刘某珍(女,28岁,湖北人)通过网聊认识,相约干2014年7月1日晚在世界之窗见面。22时许,宋送刘回家途中,对其实施猥亵行为,被路过的两个游客涂某红(男,22岁,四川人)与赛某兵(男,22岁,四川人)制止。随即,涂与宋发生拉扯,涂用脚端了宋的左小腿内侧一脚,导致宋的左腿小腿胫、腓腿骨折。经法医鉴定,宋某要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经侦查发现,涂某红在制止侵害行为过程中,明显超出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7月2日,涂某红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其中第二款规定:“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多数情况不适宜对刑事案件作最终决定,应由检察院、法院审查认定。

同时,鉴于情况特殊,南山警方积极与南山区检察院进行沟通协调,对涂某红的见义勇为情节进行说明。经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涂某红为保护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宋某要轻伤,是防卫过当,为过失致人轻伤。

7月16日,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涂某红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对其不予批准逮捕。现南山警方己对涂某红办理了释放手续,并会配合相关部门对涂某红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认定。

据介绍,另当事人宋某要的行为己构成猥亵妇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2日被南山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但因宋某要左小腿骨折正在深圳市平乐骨伤科医院治疗,不宜收拘,根据《拘留所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南山警方对其暂不执行行政拘留,待其伤势恢复可予以羁押时再予以执行行政拘留。南山警方也会对宋某要的行为进行进一步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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