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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获释当日借用朋友手机 转走5.5万元被判5年

2016-11-04 阅读次数:

男子获释当日借用朋友手机 转走5.5万元被判5年
男子获释当日借用朋友手机 转走5.5万元被判5年

  已经“三进宫”的刘超,获释当日借用朋友的手机,并趁机转走5.5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刘超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大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刘超有多次前科。2005年,他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昌平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4年,他因吸毒被大兴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日。去年8月,他又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大兴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

  据大兴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20日6时许,刘超称自己的手机没电了,需要借手机打电话,借走了景先生的手机。然后他从景先生绑定的手机卡中,分两笔共转出5.5万元到自己的信用卡账户上。2015年11月9日,刘超被民警抓获,后来刘超父亲将5.5万元返还给景先生。

  该案开庭时,刘超承认其转款,但他辩称景先生的卡属于普通的银行卡,并非信用卡,所以他的行为应该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

  大兴法院审理后认为,刘超以非法方式获取景先生的信息资料,冒用景先生名义,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其所使用银行卡的情形,符合有关规定,是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刑法规定的“信用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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