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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嫌疑人在派出所自缢身亡 值班民警获罪免刑

2016-10-27 阅读次数:

盗窃犯派出所自缢身亡
盗窃犯派出所自缢身亡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一盗窃嫌疑人郭某,进入该县城关派出所候问室一个小时后,被发现自缢身亡。

  近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事发时的值班民警胡掌屿和协警陈春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书显示,郭某用候问室的被子撕下的布条,悬挂在候问室的钢管柱上上吊自杀,事后,城关派出所一次性补偿郭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困难救助费45万元。

   嫌犯在无人看守下自缢身亡

  判决书显示,2016年5月1日5时50分许,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两值班民警将在沱江镇印象瑶都工地涉嫌偷窃的郭某及两名报警人,带至城关派出所值班室。当时,在沱江镇政府联防大队工作的协警陈春平独自接警。

  初步了解情况后,陈春平向值班的民警胡掌屿汇报了警情,巡特警大队的两值班民警将案件移交后便离开了。

  当天6时18分,胡掌屿到值班室,将报警人带到该所治安中队办公室了解警情。6时21分,陈春平将嫌疑人郭某带至所治安中队办公室,向胡掌屿请示如何处置。胡掌屿了解了一些郭某的情况后,对陈春平说“将他关进去”,没有嘱咐陈春平叫醒当晚值班的另一协警轮流值守。

  6时24分,陈春平将郭某关进该所候问室后,便返回值班备勤室继续睡觉。6时50分左右,胡掌屿与报警人到了印象瑶都工地,胡掌屿对郭某涉嫌盗窃的现场进行勘验检查,直到7时21分,胡掌屿与报警人返回城关派出所值班室。

  期间,郭某在无人看守的情况下,用候问室的被子撕下的布条悬挂在候问室的钢管柱上上吊自杀。7时32分胡掌屿安排另一民警对郭某进行盘问,发现郭某某已上吊。后值班民警安排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7时48分,120抢救中心的医生到达候问室,经医生检查,确认郭某已经死亡。

  判决书显示,经法医鉴定,郭某全身未见明显暴力外伤痕迹,头顶、左肩、左踝及左手轻微擦伤,不排除尸体搬动或者其他原因轻微致伤,颈部溢沟提示上吊事实存在。

  派出所补偿家属45万元

  2016年5月1日,在江华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死者郭某的家属和城关派出所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城关派出所一次性补偿郭某某的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困难救助费45万元。郭某家属向江华瑶族自治县检察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同意法医对死者尸体表面尸检结论,即自缢死亡的结论,不申请对郭某某尸体解剖。

  5月3日,陈春平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检察院投案自首,5月17日,检察院传唤胡掌屿接受调查。

  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认为,胡掌屿身为国家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与陈春平在处理涉嫌盗窃案件警情的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关进候问室后无人看管,致使涉嫌盗窃犯罪的当事人在候问室自缢身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鉴于胡掌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城关派出所对受害人家属给予了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困难帮助费,综合此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还认为,陈春平虽是协警,不是公安机关的正式在编人员,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16年10月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作出判决,胡掌屿和陈春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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