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26 阅读次数:
日前,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因清新区浸潭镇人民政府违法行使职权,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5年起,浸潭镇人民政府在没有规划审批,没有土地利用审批,没有环评及工程竣工验收审批等手续的情况下,以“以租代征”的形式,在浸潭镇白花塱旺洞口村往西南方向1公里的山间进行垃圾填埋作业,占地面积约为12280平方米(18.42亩)。检察机关经多次实地调查,委托相关环境专家出具评估意见:白花塱生活垃圾填埋场底部未做防渗处理,仅设置了垃圾渗滤液临时存储池,没有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垃圾渗滤液溢满后自然排放至旁边排洪沟渠。白花塱垃圾填埋场在长时间内垃圾填埋过程中未按标准流程进行填埋,已经对周边环境造成了污染。
2016年3月23日,清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浸潭镇人民政府提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处理管理职责,完善白花塱垃圾填埋场污染防治设施,防止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浸潭镇人民政府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但由于白花塱垃圾填埋场系违法建设,且长期未按标准流程进行填埋作业,经整改后仍然存在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风险。
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就该案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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