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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见义勇为被刺7刀 状告东莞市政府未发抚恤金

2016-10-19 阅读次数:

男子见义勇为被刺7刀
男子见义勇为被刺7刀

  自去年8月起,37岁的欧桂林就一直在为自己的见义勇为奖励奔波。去年7月11日,因路遇治安队员追赶劫匪,他挺身而出助擒歹徒受伤,其行为于同年8月27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并获得了荣誉证书及一次性奖励慰问金1万元。

  虽获得了“见义勇为”称号,也收到了慰问金,但是欧桂林认为,这些慰问金还远远不符合《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下称《奖励和保障条例》)及《东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见义勇为者发放奖励的标准。

  昨日,欧桂林告东莞市人民政府一案在东莞中院开庭,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府向其发放10万-30万元的伤残补助抚恤金,并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称号。市政府代理人回应称,伤残补助抚恤金需要经过伤残认定并符合伤残标准才能发放,但欧桂林并未到相关部门进行伤残认定。

  挺身抓贼被刺七刀

  欧桂林是湛江徐闻人,在长安镇厦岗社区工作已八年。去年7月,欧桂林在东莞长安镇路见治安队员追赶劫匪,挺身而出被刺中七刀。

  当时据欧桂林称,因为受害市民未现身,也未能抓住歹徒,他的行为难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受伤11天后,在伤势仍未痊愈之下,欧桂林离开了医院,在事发地附近寻找歹徒的踪迹。与此同时,他也向媒体及相关部门反映自己获评“见义勇为”称号受阻的情况。2015年8月26日,在媒体刊登了其事迹后,8月27日,东莞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其颁发了“见义勇为”确认证书,并向他发放了1万元的奖励慰问金。

  在见义勇为行为被确认后第四天,即8月31日,一直在寻找歹徒踪迹的欧桂林终于找到了歹徒,并协助民警将歹徒擒获。

  请求发10万-30万抚恤金

  将歹徒抓获后,欧桂林始终认为,按照《奖励和保障条例》及《暂行办法》的规定,自己见义勇为且受伤的行为,应该获得10万-30万元的伤残补助抚恤金。

  今年7月6日,欧桂林将市政府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府落实应有待遇及补助金10万-30万元,同时在入户、住房、子女读书等方面为其优先考虑。

  庭审中,欧桂林援引了《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该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表现和贡献,给予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等单项或多项表彰。“但是市政府并没有给我任何的嘉奖、记功,也没有授予我荣誉称号。”对于市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发放的1万元奖励慰问金,欧桂林认为,这只是慰问金,不属于奖励。

  他还表示,根据《暂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该条例规定,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家属、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属,视其家庭经济状况和伤残人员的致残程度,一次性给予家庭生活补助金10万-30万元。

  先评定伤残等级 才发伤残抚恤金

  庭上,东莞市政府答辩称,已经依法落实了发放原告见义勇为的奖励和待遇,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其认为原告未向民政部门申请评定伤残等级,要求被告发放伤残补助抚恤金10-30万元无事实根据。 “原告应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申请评定伤残等级,东莞市公安局已经多次主动告知,不存在行政不作为。” 而针对欧桂林在庭上的反映,户籍地的民政部门不愿意为其申请评定伤残等级。昨日,市政府答辩方也当庭承诺,愿意协调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为欧桂林在东莞作伤残等级评定。 在欧桂林的伤残等级评定结果未出来前,其所诉的赔偿金额暂时无法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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