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5 阅读次数:
与杨小姐确定恋爱关系一个多月,谢先生就出资20万元帮女友购买了一辆价值32.8万元的宝马小轿车。同年7月,两人分手后对车辆的权属产生分歧,还为此对簿公堂。谢先生认为,车辆应视为共有财产,请求法院按份分割;杨小姐认为,该车是谢先生无偿赠与,应为她的个人财产。
谢先生和杨小姐去年3月通过微信认识,不久,两人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4月,双方来到东莞市骅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总价为32.8万元的白色宝马320系的小型轿车。购车时,谢先生刷卡支付了20万元,余下的款项由杨小姐支付,销售合同以杨小姐的名义签订。取车后,该车一直登记在杨小姐的名下。去年7月,谢先生和杨小姐结束交往。随后,两人对该车的权属也产生分歧。
谢先生说,购车后不到一个月,杨小姐便向他提出了分手,并将车辆开走。他曾多次要求杨小姐返还20万元购车款,但对方未同意。谢先生认为,车辆是两人共同购买,虽登记在杨小姐名下,但由双方共同使用,故应视为按份取得的共有财产。为此,他到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杨小姐,诉请法院判处按份分割轿车。
杨小姐说,自己在和谢先生认识前就拥有小车,是谢先生提出要为她更换小车并出资20万元,她才将原有的汽车折价出售,在此基础上再刷信用卡购买到新的小车。她认为,谢先生支付购车款是不附任何条件的赠与行为,因此汽车应视为谢先生无偿赠与,是她的个人财产。
今年5月,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后作出宣判,驳回了谢先生全部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该案案由为赠与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以及法院所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谢先生为杨小姐刷卡支付20万元购车。但购车时是以杨小姐名义签订合同,车辆也登记在杨小姐名下,并由她掌控和使用,据此,法院认定谢先生为杨小姐付款购车系无偿赠与的行为。另外,谢先生主张案涉车辆是双方共有物,因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
谢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9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但由于谢先生未出庭,双方对20万元购车款的性质存有分歧,当天该案仅进行了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