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1 阅读次数:
手机致未成年人性侵案频发
近日,(浙江温州)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科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小组对2016年本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发现近四成的强奸案中,未满14周岁的被害人都是通过智能手机上的QQ或者微信软件与嫌疑人相识,进而发展成“男女朋友”或者关系较好的朋友,然后在初次见面的时候被强迫或者自愿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 在智能手机普及的当下,这无疑为孩子家长敲响了警钟。
根据2013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显示,我国九成以上未成年人使用互联网,超六成10岁以前“触网”…… 全媒体时代的来临势不可挡,手机网络也已经成为获取教育资源的重要渠道。然而智能手机使用者的低龄化和网络不良信息泛滥,也让未成年人面临网络暴力(性侵)风险,更严重会诱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作为家长,如何正确的引导孩子使用手机成为新课题。
检察官提醒:
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手机,就跟大禹治水一样,宜“疏”不宜“堵”,不能强制不让孩子使用手机,而是与孩子签订使用手机的“合约”,明确使用界限。
1、家长首先要声明一点,手机的所有权是家长的,暂时将手机借给孩子使用,所以在任何时候,家长都有权利知道手机的密码。
2、不准用手机浏览色情信息。不能发送或者接受带有你自己(或者他人)身体隐私部位的图片,更不能以此为乐。当有人诱惑你们的时候,要学会拒绝,并及时告诉家长。
3、不能随意通过手机软件添加“附近的人”或者陌生人为好友,不随意与陌生人打电话、聊天或者谈恋爱。更不能随意约见陌生人。
4、不能使用手机来撒谎或者欺骗别人,也不能用手机说一些伤害别人的话。
5、规定孩子每天晚上应将手机交给家长,上学期间上交的早一点,放假期间可以适当延迟。家长在拿到手机之后应当关机,次日再开机交还。
请孩子们记住: 聪明的人不是不犯错误,而是不犯大错误。要想不犯大错误,就要学会自我保护,学会拒绝,不被不健康的东西所左右,不随波逐流瞎盲闯,不受黄色、灰色、黑色污染,努力培养自身的良好习惯!
检察官提醒:
父母及老师都对未成年人有进行管理和教育的职责,绝不能没有监控地让孩子随便上网,既要确保未成年人可以充分享受互联网带来的好处,更要有效避免网络危险。
对监护人职责,我国法律做出了一些明确规定:
1、《民通意见》第10条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2、《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0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第49条规定:
“ 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