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29 阅读次数:
周作人的后人起诉鲁迅纪念馆,索要17封鲁迅写给周作人的、曾在此“委托保管”的家书。纪念馆方面称,周作人之子周丰一于1991年9月递交个人署名的《捐献声明》,将17封信捐赠鲁迅纪念馆。一审判决认为《捐献声明》有效,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为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已经开庭审理但未作出判决。新闻117(微信号:news117)记者采访周丰一之子、中国现代文学馆原副馆长周吉宜得知,若二审维持原判,他们将继续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家书。
家书电脑存档
【事件还原】
抄家、托管、捐献
家书是这样“没”的
这17封书信共计22页,是鲁迅写给周作人的。周吉宜介绍,书信内容非常丰富,如鲁迅报告家中老少的情况,如读书、文章、友人等情况,再如有些翻译用词、早晨如何做操或走步等内容,其中包括“母亲已愈”、“土步君(土步是周建人之子周丰二的小名)已断乳,竟亦不吵闹,此公亦一英雄也”等语句。
据了解,这些书信原为周作人先生收藏,早年被“红卫兵”抄家掠走存于北京鲁迅博物馆,1988年,随着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等部门落实政策工作的推进,“17封信”由周丰一(周作人之子)、张菼芳(周丰一之妻)和周吉宜(周丰一长子)从北京鲁迅博物馆收回。周丰一先生与妻子张菼芳女士等家中其他成员对保留还是捐献这“17封信”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但考虑到当时的家居条件等因素,于是借1990年举家回绍兴扫墓之便,向绍兴鲁迅纪念馆说明情况并征得其同意,将“17封信”全部交付该馆代为保管,同时周丰一先生出具了代为保管的《委托书》。
1997年6月周丰一先生去世后,馆方曾就“十七封信”向张菼芳女士提出建议,希望把“委托保管”转为“捐赠”,但被婉言谢绝。2012年10月张菼芳女士去世,2013年7月29日,周吉宜致馆方工作人员徐某电子邮件,要求馆方提供所代管的“17封信”的照片。同年8月6日该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提供了全部“17封信”的照片,同时告知周吉宜:“17封信”已经不再属于“代管”,周丰一先生已于1991年9月以递交其个人署名的《捐献声明》的方式,将“17封信”捐赠给了馆方,但此情况一直没有告诉张菼芳女士及周作人先生的任何后人,不告知的原因是为了避免周家后人发生矛盾。
2013年8月19日周吉宜代表家人致函该工作人员转馆方领导,言明《捐献声明》侵犯了其他财产共有人的权利,没有法律效力。同年10月8日该工作人员回函称:“已向馆领导汇报”,“馆长很重视,经商议,现委托我答复如下:尊重你们的意见,这17封信暂时由我馆继续保存,如果将来,你们有什么处理意见,希望能优先考虑”。2015年3月4日周家致函该工作人员转馆领导,告知其拟收回“17封信”重新处置并商议办理手续,但3月11日意外地遭该工作人员代表馆领导以认为“捐赠”成立为由回函拒绝。
后经该工作人员约定时间,与该馆领导及该工作人员会面,但双方交涉无果,全体周作人先生的后人作为原告,以要求返还代管的“17封信”为由起诉绍兴鲁迅纪念馆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周丰一出具的《捐献声明》有效,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为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二审已经开庭审理,但未作出判决。
【论述焦点】
《捐献声明》是否有效
捐献行为是否合理合法
日前,周吉宜及来自中国政法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北京理工大学、首都经贸大学的著名学者与多位知名律师就周作人保存之鲁迅信函手稿物权归属问题进行了学术研讨。
著名法学家、北京理工大学法学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中国司法改革年度报告》主编徐昕认为,捐赠行为是无效的,因为1991年9月20日周丰一先生捐赠的时候,“17封信”的产权是共有的(周吉宜向新闻117记者证实,周作人育有一男二女,其中一女夭折),他无权以个人名义处理共有财产。而且,被告方绍兴鲁迅纪念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向“17封信”的共有产权人隐瞒。被告一开始就明知有多位共有产权人,但在故意的隐瞒。张菼芳女士明确提出保管之后,被告仍然继续隐瞒,这就上升为欺骗、甚至欺诈。
著名律师、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范辰说认为,这个案子的物权,应该是鲁迅先生写给周作人先生的,这是这个事情的一个起点。这“17封信”最初的物权是属于周作人,他去世之后,这个信发生了一个继承,及周吉宜的父亲周丰一及姑姑。1966年时信被红卫兵抄走了,这个行为是没法律根据的,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国家返还这么一个原物,包括别的文物,也是基于这一点,没有法律根据所以要返还。周作人先生1967年5月6日逝世,按继承法的规定,从继承人死亡之日起,这个遗产才继承给了周丰一先生和周吉宜姑姑的几个孩子。1988年,周丰一夫妇及周吉宜三个人从鲁迅纪念馆取回信函,是行使物权的追回权。
关于一审提到的“时效问题”,他的观点是,双方没有约定一个期限,《合同法》第367条里面有明确的规定,继承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1990年周丰一先生委托纪念馆保存,周吉宜在2015年3月提出要求返还,对方8月6号回信,这属于赠与不是保存关系。8月6号对方明确告知这是一个赠与行为,所谓的“时效”应该从这时候开始算,所以当年8月24号起诉并没有超过时效,因为前面是一个保管行为,没有约定期限。
在此次研讨会中,与会法学专家还指出,《捐献声明》在法律上不能成立,一份无效的文件。理由是周丰一不是周作人遗物的唯一继承人,他无权在未征得其他人一致同意下,擅自作主将周作人的遗产捐赠给他人;其次,该《捐献声明》是否是周丰一本人的真实意思表述还有待商榷。周吉宜也对此观点表示认可。他接受新闻117(微信号:news117)采访时表示,一审时,他认可这份声明是父亲的笔记,但对声明是出于父亲本意,还是有外力干扰所写等方面均有疑虑,特别是被告方始终无法出示其他证据、证人证实父亲捐献的意愿是否真实。此外专家认为,该声明即使是周丰一的真实意思表述,也不能对抗其他具有继承权的合法继承人的权利主张,他只能针对属于他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具有权利,本案遗物属于周丰一和张菼芳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在张菼芳没有同意与表态情况下,张菼芳表示不同意赠与的情况下,在法律上这部分处置权是无效的。如普通婚姻案件中所出现的财产分割情况一致,这是法律常识。
【家属态度】
追要家书是为凑齐
2万多封同时代信件
周吉宜接受新闻117(微信号:news117)记者采访时说,他和家人此前对17封家书的归属进行过商讨,大家决定可以将其中4封捐赠鲁迅纪念馆,其他收回。但这件事对峙公堂后,就要等法律结果后再做决定。他和家人的原则是,这些信函本是家书,于情于理他们有权收回。颇为尴尬的是,周吉宜和家人目前共收藏了2万多封那个时代的书信,其中包括李大钊、陈独秀、张闻天等人的手稿,内容十分丰富,非常具有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唯独没有鲁迅先生的手稿。
此前鲁迅手稿曾经拍出500万元/页的天价,或许,这2万同时代的信件价值连城。但在周吉宜看来,这些珍贵的书信是中国文化史、近代史的一部分,其价值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周吉宜说,对于此前市场拍卖的鲁迅手稿,他们无力通过经济手段购买,但对这17封书信,他们有理由、有责任索要。若他们此次顺利要回这些书信,他们致力于将这2万多封书信编纂、研究、成册、收藏。若此次上诉未果,他们将继续依法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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