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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筹钱给母亲治病男子疯狂抢劫 一审被判11年

2016-09-28 阅读次数:

为筹钱给母亲治病抢劫
为筹钱给母亲治病抢劫

  为筹钱给母亲治病他疯狂抢劫

 

  海南一中院:于情可原但于法难容,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尽孝和犯罪 只在一念间

 

  定安一男子为了筹钱给母亲治病,减轻父亲的生活负担,竟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疯狂抢劫他人财物。近日,海南一中院以抢劫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莫太仁今年20岁,系定安县一村民。莫太仁家中除父母外,还有一个刚刚念幼儿园的弟弟。母亲被确诊患胃癌后,家庭的所有重担全部压在父亲一人肩上。看着饱受疾病折磨、日益消瘦的母亲和被生活压得喘不过气的父亲,作为家中的长子,莫太仁本能地想为这个家庭做点什么。但由于莫太仁有吸毒史,加上平日游手好闲、不学无术,突然想找工作谈何容易。最后,莫太仁想到为父亲减轻负担的方法竟然是抢劫。

 

  2015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莫太仁骑摩托车在定城镇丹桂公园附近公路上闲逛时,看到被害人王某某骑一辆电动车过来,便开车冲上去,将王某某撞倒后,下车抢走王某某的包,而后骑车逃至潭榄溪边,取出包里的3700元现金,然后将包连同包内的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扔进潭榄溪里。

 

  回到家后,莫太仁将抢劫所得的3700元钱交给父亲,并谎称这些钱是其买私彩中奖得来的。

 

  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莫太仁先后7次在定城镇以威胁、暴力等方式抢劫过路电动车,抢劫所得财物合计16407元。

 

  海南一中院认为,被告人莫太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言语、暴力威胁等方式,7次抢劫他人财物合计16407元,致2人轻微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念及被告人母亲患有重病,被告人抢劫所得大部分钱财均用于为其母亲治病,于情可原,可酌情从轻处罚,但于法难容,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经海南一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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